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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20-01-29 19:35   作者:周标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阅读:

广大市民朋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1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我省启动了安徽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现就疫情防控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向广大市民朋友予以提醒和告知: 
      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卫健委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二、如果您去过疫情重灾区或者接触过从疫情较重地区回来并且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者及疑似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隔离和治疗,密切接触者应当及时按照规定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故意或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三、全市所有游乐、娱乐、洗浴、室内运动等人群聚集场所(包括电影院、KTV、网吧、游泳馆、健身房、景区景点、培训机构、麻将馆、棋牌室等)必须按照要求暂停营业,继续经营的单位一经发现,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信谣、不传谣,任何疫情信息都以官方发布为准,不在网上发布未经证实的消息,更不要编造、发布不实消息,故意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将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五、本市防护、防控产品及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应更加严把质量关,情系疫情。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期间,生产或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处罚。
       六、各企业、经营者不能伸手“疫情财”,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工作部署,为打赢疫情攻坚战作出努力。在疫情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处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假借防控传染病名义,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者,可构成虚假广告罪。
      七、广大市民应积极响应市、县(区)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做好疫情传播防控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采取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隔离等防疫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处罚。
      八、为了防止疫情蔓延,部分村庄出现“封村”现象,以挖断道路或者在道路上设置障碍物的形式妨碍道路的正常通行,在此提醒人民群众可以选择以提示标语、设置警戒线或劝阻的方式隔离病毒。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该“封村”方式破坏道路的正常使用,足以造成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请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专项法律服务热线:0554-2795068                   

                               淮南市司法局  淮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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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新闻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