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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1-06 09:39    字体【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创建活动成果,进一步提高企事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由县(区)党委和政府按程序验收、命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达标单位。凡被命名两年以上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方有资格当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标兵单位。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标兵单位是市委、市政府命名的企事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活动在县(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区)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组织验收、复查;县(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均应参加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创建活动,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管理范围;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也要对照合格单位的基本条件,切实加强本机关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条  件

第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好

1.党政主要负责人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定期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定期听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协调各有关部门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2.单位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职工在500人以下的配备兼职计生人员,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计生人员,1000以上的要设立工作机构,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网络,专兼职人员报酬(包括计生工作人员岗位津贴)落实。

3.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逐级签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书,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

4.自觉接受驻地政府和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服务、检查和监督,积极支持、协助和参与街道、社区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与县区或街道(乡镇)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

5.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爱岗敬业,按时参加街道、社区计生工作例会。

(二)政策落实好

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2.认真履行本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尽的职责,做好本单位职工及各类人员(包括聘用人员、流入人口、半户人家、下岗等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把好“关口”。

3.提倡晚婚晚育,单位职工结婚登记率达98%,无政策外生育,应领证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率达98%,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审核合格率达100%,历年计划外生育人员处罚到位率达100%,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兑现到位。

4.负责本单位职工的避孕节育措施落实,配合街道共同做好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补救措施落实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5.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无乱收费、乱罚款,廉洁高效地为育龄群众服务。

(三)宣传服务好

1.制定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计划,有固定的高质量的宣传栏(窗),规范的宣传标语,必要的宣传刊物及宣传资料。

2.经常采取电视、广播、简报、培训、竞赛等形式向职工宣传和普及人口理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在90%以上。

3.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按要求参加市、县(区)和所在乡镇、街道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各种业务知识和管理技能。

4.已婚育龄职工能按规定及时、有效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综合节育率达到95%以上,减少计划外怀孕现象及由此产生的人流例数,无大月份引产。

5.为职工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系列服务,定期进行查环、查孕和妇科病查治工作。

6.避孕药具管理规范,无过期药具,发放率、有效率、随访率均达98%以上。

(四)制度建设好

1.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及特殊人员的管理制度,并切实落实。

2.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宣传培训、信息通报、药具管理、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审核、信访和岗位责任制等项制度,并切实执行。

3.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举报电话、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新婚、怀孕、生育、节育人员名单、生育指标审批发放名单、病残儿鉴定结果、计划外生育处罚情况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五)业务规范好

1.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档案,各种资料齐全、存放有序。

2.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计台帐填写齐全,变动及时,管理科学规范;按时向所在街道(乡镇)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报表,报表填写准确无误;有条件的单位逐步推广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育龄职工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管理;

3.按月向职工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通报职工结婚、怀孕、生育等信息。

4.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及时查处信访案件,无赴省进京上访,按期优质结案率达98%。

(六)干群关系好

1.党员、干部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2.关心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家庭生活,及时解决职工在计划生育方面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3.单位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建立“会员之家”,经常开展活动,协会作用发挥较好。

4.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三章  验收和考核

第六条 城市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验收每年进行一次,由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由县(区)委、政府命名。申报创建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的,须在每年4月底前将创建申请报县区人口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所在街道、乡镇,由县区列入年度创建计划。创建单位于10月底前对照合格单位条件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向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附自查总结)。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合格单位验收作出安排,制定具体的验收测评表,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验收。

第七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制和动态管理。合格单位的年度考核由县区于每年底至次年初与合格单位验收同步进行。年度考核要本着规范、简便、全面的原则进行。各合格单位对照标准进行自查,填写《淮南市计划生育合格单位年度考核表》,连同年度自查总结一并报县区人口计生委。县区组织街道、乡镇,共同对计划生育合格单位进行复查。

第八条 次年2月上旬前,由县(区)人口计生委将辖区内合格单位验收和复查结果上报市人口计生委,以作为落实“一票否决”的必要依据。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称号。

(一)领导班子不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落实的,责任、措施、投入不到位的。

(二)没有按规定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无固定的宣传阵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和处罚政策没有兑现到位的。

(四)当年有职工(含与单位有附属关系的各类人员)违法生育的或历年度违法生育查处不到位的。

(五)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的。

(六)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台帐不健全、不规范或不能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

(七)不能按月进行信息通报或通报信息不全的。

(八)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不到位,在省、市检查中给市、县(区)计划生育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原有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因改制等原因改变单位名称的,要及时向所在县区和街道(乡镇)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否则将不再保留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称号。重组或合并的单位,必须重新创建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经县区验收合格后命名。

第十一条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标兵单位由各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对合格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检查考核情况, 在已命名两年以上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中推荐,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验收,报市委、市政府命名。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由县、区负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或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实行动态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明显滑坡的单位,由原命名机关视其问题大小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撤销称号的处分。

第十四条 被取消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称号的单位,应在次年重新履行验收、命名程序。

第十五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管理奖惩责任制。

(一)凡创建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被市、县区党委、政府授予人口与计划生育先进单位称号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生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人)和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适当奖励。

(二)凡没有被命名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或经复查被取消合格单位称号的单位,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和文明单位;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人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并由所在县区或街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的规定给予单位和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人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县(区)人口计生委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必要的管理制度;市人口计生委要强化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合格单位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标兵单位的创建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淮南市计划生育合格单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6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 新闻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