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2021〕72号
安徽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机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3号)的规定,经审查,本机关决定:
一、准予你所二项业务类别: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变更为:法医精神病鉴定(限精神状态鉴定、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其他类行为能力鉴定、精神损伤类鉴定、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二、准予你所詹同宝等12名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类别。詹同宝、陈建忠、周多斌、李颖4人的执业类别变更为法医精神病鉴定(限精神状态鉴定、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其他类行为能力鉴定、精神损伤类鉴定、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汪金、戴磊、段宗兆、祖先勇、王林、郑军、宦元霞、杨丽8人的执业类别变更为法医精神病鉴定(限精神状态鉴定、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其他类行为能力鉴定、精神损伤类鉴定)
请你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政务窗口)申(换)领《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1月22日
抄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国家安全厅,淮南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 周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