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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府复决〔2019〕49号

发布日期:2020-05-06 16:41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阅读: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府复决〔2019〕49号

申  请  人:金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住      所:淮南市田家庵区XX镇XX村XX。

委托代理人:金X甲,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住      所:淮南市田家庵区XX镇XX村XX。

被 申 请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从XX,职务:区长。

住      所: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128号。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因本案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2月3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期间,因本案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确定案件事实,为避免因调查工作造成人员聚集、流动,阻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渠道,本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决定中止审理,2020年4月9日决定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1日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曹咀村一组12-9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曹咀村一组12-9号的住房,因淮河新城五期项目建设被被申请人征收。2018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发布田政〔2018〕86号《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新城5期东组团改造地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程序和标准均不合法,遂未与被申请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2019年10月11日,在申请人未收到征迁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在被申请人未出示和通知过任何法律文件的情况下,由征迁领导小组、公园街道等现场指挥,安排搬家公司腾空房屋,随即施工队展开强拆,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没有对申请人进行任何拆迁安置补偿,也没有对申请人下达强拆告知的情况下,就对房屋进行强拆的行为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金XX在被征迁地块范围内无住房,不是淮河新城五期东组团集体土地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迁户,被申请人也从未对申请人金XX名下的房屋实施过强制拆除行为。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户籍地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曹咀村一组12号9, 该房屋因淮河新城5期项目建设被征收。2019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了该房屋,该强制拆除行为未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本机关认为:涉案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4月16日

(责任编辑: 新闻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