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淮府复驳〔2020〕11号

发布日期:2020-11-23 08:29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阅读: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淮府复驳〔2020〕11号

申  请  人:邱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户  籍  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XX村XX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邱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 申 请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从永刚,职务:区长。

住      所: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128号。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0年3月26日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XX村一组房屋的行为违法,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期间,因本案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7月2日,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0年3月26日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XX村一组房屋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因XX新城五期项目建设被被申请人征收。XX新城五期东组团地块属XX新城项目,2006年5月15日淮南市通过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受让方为淮南XX置业有限公司。2006年由淮南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田家庵区政府、舜耕镇政府配合,以淮南XX置业有限公司为主体,按照依法产生的补偿方案对XX新城地块范围内七个村民小组的房屋完成征迁;当时XX新城五期东组团地块上的部分村民主动联系(5个常住户、19个住户),也得到补偿安置。由于五期东组团地块在开发程序上偏后,因此没有对该地块落实具体的征迁工作,征迁行为并未真正完成,造成目前二十多户未征迁的遗留问题。

2018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成立XX新城五期东组团改造项目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把遗留的二十多户分成八个征迁小组进行清算。2019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组织征迁领导小组、城市管理局、XX街道等,现场指挥施工队捣毁申请人的房屋,被申请人在撤离现场时负责人XX承诺等候安置通知。但申请人在残损的房屋里并没有迎来补偿安置。2020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安排施工队将申请人进出的唯一通道强行挖断,并动用辖区内民警强制拘走申请人的姐姐,然后设置2米高铁围墙强行将申请人的房屋圈进施工区域,非法强行征收。被申请人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经被申请人查明,XX新城五期东组团地块上涉及的剩余被征收房屋已全部于2019年10月11日被拆除完毕,形成净地。2020年3月26日,被申请人未组织任何单位和人员在XX新城五期东组团地块上实施任何拆除房屋或建筑物的行为。另经核实,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相关现场图片、照片均系2019年10月11日或之前形成。因此,申请人邱XX提起的复议请求无任何事实依据。

申请人不是XX新城五期东组团集体土地被征收地块范围内的被征迁户,在被征迁地块范围内无住房,被申请人也从未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过拆除行为。

本机关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主张其房屋位于XX新城五期东组团项目征迁范围内。2019年10月11日,XX新城五期东组团地块上涉及被征收房屋已被全部拆除完毕。

本机关认为:XX新城五期东组团地块上涉及被征收房屋,已于2019年10月11日被全部拆除完毕。申请人于2020年5月21日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已超过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邱XX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8月4日

(责任编辑: 新闻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