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公证业务申办指南
一、事项名称
各类公证业务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申请条件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②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③申请公证的文书;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⑤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材料
1、当事人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出生、学历、经历、有(无)刑事处分、委托书、申明书公证,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其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及派出所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证件;
(3)被证明的是域外亲属的,应提供身份证、回乡(港)证、台胞证(或护照)的复印件以及有关往来书信等;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出生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及派出所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
(2)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证件;
(3)当事人近期照片若干张(两寸);
(4)当事人是域外人士的,应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回乡(港)证;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学历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所在(或原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
(2)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应到深圳市人才市场验证中心出具验证证明;
(3)如需办理在校读书证明,应提供在读学校的在读证明;
(4)如需办理成绩单公证,应提供在读学校时的学籍册原件并盖有该校的公章;
(5)近期照片若干张(两寸);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经历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经历证明;
(2)与经历有关的职务、职称证书原件;
(3)近期照片若干张(两寸);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有(无)受刑事处分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及派出所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有(无)犯罪记载证明;
(2)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出国居住的,应提供护照(原件或复印件);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当事人申请办理委托书、声明书公证时,应到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办理。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申请人为单位或其他组织,应带上单位公章。
办理委托书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护照等身份证件;
(2)委托人是单位或企业法人资格的,应提供单位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如单位是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应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章程等;
(3)授托人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
(4)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件;
(5)委托书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声明书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声明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身份证明;
(2)声明人是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东(董事)会决议、章程等;
(3)声明书文本;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申办结婚、未婚、夫妻关系、离婚、未再婚公证,应向其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公证处申请。
办理未婚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证件(护照、户口簿等);
(2)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的居(村)委会、乡镇或街道出具];
(3)当事人近期照片若干张(两寸);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结婚公证、夫妻关系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证件(护照、户口簿等),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如当事人结婚证丢失要求申办结婚公证的,当事人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
(3)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所在辖区的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
(4)夫妻两人近期合影照片若干张(两寸);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离婚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证件(护照、户口簿等);
(2)离婚证(离婚证丢失的应提交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 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
(3)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所在辖区的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未再婚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证件(护照、户口簿等);
(2)离婚证明(离婚证或判决书、调解书)或配偶死亡证 明;
(3)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或未再婚)证明等有关材料[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所在辖区的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
(4)当事人近期照片若干张(两寸);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申请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理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需要保全证据的有关情况;
(3)保全的证据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关联的材料,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
(4)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5、办理提存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明;
(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有关证明材料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等;
(4)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提存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6、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应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并提供有关材料:
出租人:
(1)公民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代理人代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的,应当提供法人授权书及授托人身份证;
(3)《房地产证》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4)公民出租房屋,须提供《房屋出租许可证》。法人出租房屋,须提供《房屋出租经营许可证》;
(5)转租人必须提供载有可转租条款的原房产租赁合同或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表示;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承租人:
(1)公民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承租人为个人的必须提供深圳特区居民身份证或深圳市(区)暂住证,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应提供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住证件;
(3)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当提供法人授权书及授托人身份证;其他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4)支付履约金的凭据;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7、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公证,应携带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并提供有关材料:
拆迁人:
(1)公民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个人身份证件;
(2)代理人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3)房屋拆迁许可证;
(4)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的凭据或补偿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5)代理房屋拆迁的,须提供拆迁委托书或委托拆迁协议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拆迁人:
(1)公民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当提供法人授权书及授托人身份证;其他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3)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产权证明文件、继承权证明文件等;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8、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
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应携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提供有关材料:
转让方:
(1、转让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转让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非本市法人组织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证明;其他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3)付清地价的证明;
(4)《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全民所有制法人组织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法人转让其土地使用权的,提供载有董事会一致同意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的书面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受让方:
(1)承让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承让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个人委托及非本市的法人组织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委托公证书或认证的委托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9、申办继承公证,由继承人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均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所继承的遗产不在同一地时,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应提供所有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护照)户口簿或回(港)乡证;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证明或结婚证明;
(3)如继承人已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4)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地产证、股票清单、存折、保险合同等),如遗产在香港的,应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示的遗产清单;
(5)被继承人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书正本和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6)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裁定书;
(7)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但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书需在当地公证处公证;
(8)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如在外地或域外的应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9)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0、申办遗嘱公证时,必须亲自到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到公证机构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根据其申请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
办理遗嘱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等身份证明;
(2)立遗嘱人与遗嘱受益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房产证、银行存折、保险金、股票股权等证件);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共有人须到公证处。
(4)遗嘱文本,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如本人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1、当事人申办遗赠公证时,必须亲自到住所地或遗赠行为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到公证机构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根据其申请派公证员到遗赠人的居住地办理。
办理遗赠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遗赠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明;
(2)如果受赠人是单位的,应提供该单位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草拟的遗赠协议书;
(4)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银行存折等;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2、办理赠与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其住所地、赠与行为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赠与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等身份证明;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赠与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4)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
(5)赠与的房产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赠与的书面同意书;
(6)受赠人为其他组织或法人的,应提交单位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如有主管部门的应提交主管部门同意接受赠与的文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权的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8、办理遗产清点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本人居民身份证。
(2)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4)死者死亡证明。
(5)死者生前的家庭情况及子女的证明。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与遗产清点有关的证件或材料。
9、办理房产(现售、预售)转让、买卖合同公证,本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如法人组织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如是域外法人组织,应提供经当地公证机关及律师事务所出具该公司注册的有关情况及董事会决议的公证书或认证证明。
办理房产买卖(转让)合同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卖方:
(1)卖方为单位的,应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东(董事)会决议,如有主管部门应提供主管部门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东(董事)会决议及代理人的证明材料;
(2)卖方为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转让的房产属共同共有或夫妻共有的,共同共有人及配偶一方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如已结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3)转让的房产为共同共有人及配偶一方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应提供经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4)转让方是港、澳、台注册的公司及外国公司(法人组织),应提供经当地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该公司注册的有关情况及董事会决议的公证证明或认证证明;
(5)房地产证;
(6)全民所有制法人组织转让房产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或提供载有董事会同意转让房产的书面决议(会议记录);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买方:
(1)购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如卖方为个人的,买方为单位的,买方应提供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买房的批准文件;
(3)购买方为域外法人组织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或提供载有董事长同意转让房产的书面决议(会议记录);
(4)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如发票或收据);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0、办理婚前财产、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2)协议书文本(一式四份);
(3)有关的产权证明,如房地产证、股票凭证、存款凭证;
(4)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书、离婚证、未婚证明。
11、办理公民之间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被分割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和财产清单;
(3)财产分割协议书文本;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12、办理还款协议公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代理人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2)债权债务依据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书、借据、抵押担保文件等。
(3)双方草拟的还款协议;如当事人写协议有困难的,公证处可以代为书写。
(4)债务尚未清偿的证明材料;
(5)其他与协议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地点
淮南市正诚公证处(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48号);
凤台县公证处(凤台县城关镇望淮路)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8点至12点 下午15点至18点
冬季:上午8点至12点 下午14:30至17:30
七、联系电话
淮南市正诚公证处:0554-6612061(传真)6673626、6612062、6612063
凤台县公证处:0554-8611785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可以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规定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
3、审查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4)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5)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4、出证
(1)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其他公证材料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
(2)经审查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5、送达
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各类公证业务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申请条件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②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③申请公证的文书;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⑤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材料
1、当事人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出生、学历、经历、有(无)刑事处分、委托书、申明书公证,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其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及派出所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证件;
(3)被证明的是域外亲属的,应提供身份证、回乡(港)证、台胞证(或护照)的复印件以及有关往来书信等;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出生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及派出所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
(2)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证件;
(3)当事人近期照片若干张(两寸);
(4)当事人是域外人士的,应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回乡(港)证;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学历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所在(或原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
(2)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应到深圳市人才市场验证中心出具验证证明;
(3)如需办理在校读书证明,应提供在读学校的在读证明;
(4)如需办理成绩单公证,应提供在读学校时的学籍册原件并盖有该校的公章;
(5)近期照片若干张(两寸);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经历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经历证明;
(2)与经历有关的职务、职称证书原件;
(3)近期照片若干张(两寸);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有(无)受刑事处分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及派出所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有(无)犯罪记载证明;
(2)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出国居住的,应提供护照(原件或复印件);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当事人申请办理委托书、声明书公证时,应到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办理。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申请人为单位或其他组织,应带上单位公章。
办理委托书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护照等身份证件;
(2)委托人是单位或企业法人资格的,应提供单位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如单位是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应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章程等;
(3)授托人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
(4)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件;
(5)委托书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声明书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声明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身份证明;
(2)声明人是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东(董事)会决议、章程等;
(3)声明书文本;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申办结婚、未婚、夫妻关系、离婚、未再婚公证,应向其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公证处申请。
办理未婚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证件(护照、户口簿等);
(2)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的居(村)委会、乡镇或街道出具];
(3)当事人近期照片若干张(两寸);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结婚公证、夫妻关系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证件(护照、户口簿等),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如当事人结婚证丢失要求申办结婚公证的,当事人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
(3)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所在辖区的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
(4)夫妻两人近期合影照片若干张(两寸);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离婚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证件(护照、户口簿等);
(2)离婚证(离婚证丢失的应提交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 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
(3)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所在辖区的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未再婚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证件(护照、户口簿等);
(2)离婚证明(离婚证或判决书、调解书)或配偶死亡证 明;
(3)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或未再婚)证明等有关材料[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所在辖区的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
(4)当事人近期照片若干张(两寸);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申请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理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需要保全证据的有关情况;
(3)保全的证据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关联的材料,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
(4)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5、办理提存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明;
(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有关证明材料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等;
(4)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提存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6、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应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并提供有关材料:
出租人:
(1)公民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代理人代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的,应当提供法人授权书及授托人身份证;
(3)《房地产证》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4)公民出租房屋,须提供《房屋出租许可证》。法人出租房屋,须提供《房屋出租经营许可证》;
(5)转租人必须提供载有可转租条款的原房产租赁合同或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表示;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承租人:
(1)公民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承租人为个人的必须提供深圳特区居民身份证或深圳市(区)暂住证,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应提供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住证件;
(3)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当提供法人授权书及授托人身份证;其他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4)支付履约金的凭据;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7、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公证,应携带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并提供有关材料:
拆迁人:
(1)公民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个人身份证件;
(2)代理人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3)房屋拆迁许可证;
(4)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的凭据或补偿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5)代理房屋拆迁的,须提供拆迁委托书或委托拆迁协议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拆迁人:
(1)公民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当提供法人授权书及授托人身份证;其他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3)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产权证明文件、继承权证明文件等;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8、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
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应携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提供有关材料:
转让方:
(1、转让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转让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非本市法人组织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证明;其他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3)付清地价的证明;
(4)《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全民所有制法人组织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法人转让其土地使用权的,提供载有董事会一致同意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的书面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受让方:
(1)承让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承让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个人委托及非本市的法人组织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委托公证书或认证的委托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9、申办继承公证,由继承人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均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所继承的遗产不在同一地时,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应提供所有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护照)户口簿或回(港)乡证;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证明或结婚证明;
(3)如继承人已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4)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地产证、股票清单、存折、保险合同等),如遗产在香港的,应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示的遗产清单;
(5)被继承人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书正本和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6)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裁定书;
(7)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但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书需在当地公证处公证;
(8)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如在外地或域外的应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9)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0、申办遗嘱公证时,必须亲自到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到公证机构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根据其申请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
办理遗嘱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等身份证明;
(2)立遗嘱人与遗嘱受益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房产证、银行存折、保险金、股票股权等证件);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共有人须到公证处。
(4)遗嘱文本,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如本人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1、当事人申办遗赠公证时,必须亲自到住所地或遗赠行为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到公证机构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根据其申请派公证员到遗赠人的居住地办理。
办理遗赠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遗赠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明;
(2)如果受赠人是单位的,应提供该单位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草拟的遗赠协议书;
(4)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银行存折等;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2、办理赠与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其住所地、赠与行为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赠与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等身份证明;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赠与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4)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
(5)赠与的房产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赠与的书面同意书;
(6)受赠人为其他组织或法人的,应提交单位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如有主管部门的应提交主管部门同意接受赠与的文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权的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8、办理遗产清点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本人居民身份证。
(2)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4)死者死亡证明。
(5)死者生前的家庭情况及子女的证明。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与遗产清点有关的证件或材料。
9、办理房产(现售、预售)转让、买卖合同公证,本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如法人组织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如是域外法人组织,应提供经当地公证机关及律师事务所出具该公司注册的有关情况及董事会决议的公证书或认证证明。
办理房产买卖(转让)合同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卖方:
(1)卖方为单位的,应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东(董事)会决议,如有主管部门应提供主管部门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东(董事)会决议及代理人的证明材料;
(2)卖方为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转让的房产属共同共有或夫妻共有的,共同共有人及配偶一方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如已结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3)转让的房产为共同共有人及配偶一方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应提供经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4)转让方是港、澳、台注册的公司及外国公司(法人组织),应提供经当地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该公司注册的有关情况及董事会决议的公证证明或认证证明;
(5)房地产证;
(6)全民所有制法人组织转让房产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或提供载有董事会同意转让房产的书面决议(会议记录);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买方:
(1)购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如卖方为个人的,买方为单位的,买方应提供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买房的批准文件;
(3)购买方为域外法人组织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或提供载有董事长同意转让房产的书面决议(会议记录);
(4)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如发票或收据);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0、办理婚前财产、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2)协议书文本(一式四份);
(3)有关的产权证明,如房地产证、股票凭证、存款凭证;
(4)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书、离婚证、未婚证明。
11、办理公民之间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被分割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和财产清单;
(3)财产分割协议书文本;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12、办理还款协议公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代理人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2)债权债务依据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书、借据、抵押担保文件等。
(3)双方草拟的还款协议;如当事人写协议有困难的,公证处可以代为书写。
(4)债务尚未清偿的证明材料;
(5)其他与协议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地点
淮南市正诚公证处(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48号);
凤台县公证处(凤台县城关镇望淮路)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8点至12点 下午15点至18点
冬季:上午8点至12点 下午14:30至17:30
七、联系电话
淮南市正诚公证处:0554-6612061(传真)6673626、6612062、6612063
凤台县公证处:0554-8611785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可以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规定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
3、审查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4)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5)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4、出证
(1)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其他公证材料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
(2)经审查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5、送达
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