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调查状态:已截止
征集时间:2021-06-29 00:00
截止日期:2021-07-30 00:00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通过淮南市司法局网站(http://sfj.huainan.gov.cn/)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1年7月30日。公民和有关单位可通过下列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674480413@qq.com);
2、电话0554-2795085;
3、信函请寄至淮南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232001)。
附件:1、《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
2、《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淮南市司法局
2021年6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工作考核、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处理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民政、城市管理、教育体育、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管理标准,建立台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功能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园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并将专职消防队装备和人员经费保障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老旧小区、城中村等区域进行改造,应当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暂未列入改造且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一)开辟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二)设置消防水源,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三)更新、改造老旧电气线路,安装电气安全保护装置;
(四)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小型消防车或者消防摩托车。
前款规定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
第九条 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地下储藏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供人员居住。
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第十条 “三合一”场所住宿部分与其他部分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供人员居住。禁止在“三合一”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一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承接物业管理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二)制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消防档案,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记载消防档案内容;
(三)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损坏,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和本市住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在交房时应当同步将竣工验收后的相关消防资料移交物业管理单位。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和防范服务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责任,致使共用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维修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不得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未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应当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并协助业主和使用人按照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协调对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依法进行规划核实。
已经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配套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集中停放场所的管理单位、充电设施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使用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七条 严禁在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用餐区放置、直接使用三公斤以上瓶装燃气。使用明火作业的餐饮服务场所烹饪操作间应当与就餐区等公共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以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在燃气或者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与专业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每季度对烹饪操作间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和燃气管道进行不少于一次检查、清洗、保养,并建立台账。
第十八条 禁止在可燃、难燃材料的建筑物外部墙体上直接设置户外带电广告牌。
建筑物外立面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救援行动和建筑物消防安全。
建筑物外立面带电使用的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广告牌开展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高层住宅小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和人员密集的商业聚集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发生亡人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牵头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消防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亡人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属地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消防安全约谈;消防安全约谈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用餐区放置、直接使用三公斤以上瓶装燃气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自动灭火装置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人员密集室内场所的烹饪操作间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和燃气管道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清洗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5年10月16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淮南市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通过淮南市司法局网站(http://sfj.huainan.gov.cn/)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1年7月30日。公民和有关单位可通过下列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674480413@qq.com);
2、电话0554-2795085;
3、信函请寄至淮南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232001)。
附件:1、《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
2、《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淮南市司法局
2021年6月29日
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工作考核、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处理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民政、城市管理、教育体育、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管理标准,建立台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功能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园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并将专职消防队装备和人员经费保障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老旧小区、城中村等区域进行改造,应当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暂未列入改造且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一)开辟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二)设置消防水源,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三)更新、改造老旧电气线路,安装电气安全保护装置;
(四)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小型消防车或者消防摩托车。
前款规定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
第九条 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地下储藏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供人员居住。
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第十条 “三合一”场所住宿部分与其他部分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供人员居住。禁止在“三合一”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一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承接物业管理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二)制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消防档案,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记载消防档案内容;
(三)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损坏,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和本市住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在交房时应当同步将竣工验收后的相关消防资料移交物业管理单位。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和防范服务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责任,致使共用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维修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不得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未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应当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并协助业主和使用人按照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协调对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依法进行规划核实。
已经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配套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集中停放场所的管理单位、充电设施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使用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七条 严禁在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用餐区放置、直接使用三公斤以上瓶装燃气。使用明火作业的餐饮服务场所烹饪操作间应当与就餐区等公共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以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在燃气或者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与专业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每季度对烹饪操作间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和燃气管道进行不少于一次检查、清洗、保养,并建立台账。
第十八条 禁止在可燃、难燃材料的建筑物外部墙体上直接设置户外带电广告牌。
建筑物外立面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救援行动和建筑物消防安全。
建筑物外立面带电使用的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广告牌开展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高层住宅小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和人员密集的商业聚集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发生亡人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牵头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消防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亡人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属地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消防安全约谈;消防安全约谈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用餐区放置、直接使用三公斤以上瓶装燃气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自动灭火装置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人员密集室内场所的烹饪操作间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和燃气管道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清洗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5年10月16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淮南市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为不断完善地方消防法规,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进程,确保地方性消防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职责衔接顺畅、转承有序,切实加强全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淮南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充分调研、借鉴其它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现就起草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两次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修改了相关国家机构名称,调整完善了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构建了新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随着党和国家的机构改革、《消防法》修订实施、《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印发执行,现行《淮南市消防条例》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实际需要,无法为消防执法改革提供法律支撑。因此,有必要对《淮南市消防条例》进行修改。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淮南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计划》要求,经淮南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规定,增强法律的操控性、规范性、约束性,依法制定《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代替《淮南市消防条例》。
当前,我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职能部门主管行业消防安全职责不清晰;三是城中村、老旧小区、“三合一”场所、出租屋等薄弱区域消防隐患突出;四是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滞后;五是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有待加强;六是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管理不到位;七是社会单位落实主体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八是使用非不燃保温材料的建筑外墙消防安全应加强;九是微型消防站建设需要进一步强化;十是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因此制定出台《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起草的过程
2021年3月,淮南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了《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起草组,重点搜集了合肥、上海、深圳、新乡、济南、广东等地消防安全管理立法情况进行学习。4月份会同市人大社会建设工委和法工委分别在寿县和田家庵区开展两次消防安全工作立法专题调研,6月份与市人大相关部门一道赴许昌市、安阳市、新乡市等地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经验。
起草小组自成立起便着手对《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起草。期间,通过座谈广泛听取部分地方人大、各级政府、行业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意见,查阅了大量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参照了10余个城市的特色做法,在市人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形成了现在的《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初稿。
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同时参考借鉴了《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合肥、铜陵等市的有关规定及经验做法。
三、起草的主要内容
《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一部为解决当前我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一些突出问题的综合性法规。消防安全管理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因此,本次立法起草的主要思路是: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政府领导导向,坚持部门监管导向,坚持单位主责导向。顺应消防安全管理新时代要求,把握消防安全发展新规律,既要发挥政府、部门依法监管作用,更要提升社会单位和市民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意识,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优良的社会消防环境,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共二十七条,分别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乡镇政府专职队、薄弱区域消防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餐饮服务场所管理、户外广告牌设置、微型消防站建设和火灾事故调查等内容,以及相关违反本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起草的必要性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两次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修改了相关国家机构名称,调整完善了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构建了新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随着党和国家的机构改革、《消防法》修订实施、《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印发执行,现行《淮南市消防条例》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实际需要,无法为消防执法改革提供法律支撑。因此,有必要对《淮南市消防条例》进行修改。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淮南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计划》要求,经淮南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规定,增强法律的操控性、规范性、约束性,依法制定《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代替《淮南市消防条例》。
当前,我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职能部门主管行业消防安全职责不清晰;三是城中村、老旧小区、“三合一”场所、出租屋等薄弱区域消防隐患突出;四是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滞后;五是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有待加强;六是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管理不到位;七是社会单位落实主体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八是使用非不燃保温材料的建筑外墙消防安全应加强;九是微型消防站建设需要进一步强化;十是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因此制定出台《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起草的过程
2021年3月,淮南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了《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起草组,重点搜集了合肥、上海、深圳、新乡、济南、广东等地消防安全管理立法情况进行学习。4月份会同市人大社会建设工委和法工委分别在寿县和田家庵区开展两次消防安全工作立法专题调研,6月份与市人大相关部门一道赴许昌市、安阳市、新乡市等地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经验。
起草小组自成立起便着手对《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起草。期间,通过座谈广泛听取部分地方人大、各级政府、行业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意见,查阅了大量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参照了10余个城市的特色做法,在市人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形成了现在的《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初稿。
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同时参考借鉴了《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合肥、铜陵等市的有关规定及经验做法。
三、起草的主要内容
《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一部为解决当前我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一些突出问题的综合性法规。消防安全管理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因此,本次立法起草的主要思路是: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政府领导导向,坚持部门监管导向,坚持单位主责导向。顺应消防安全管理新时代要求,把握消防安全发展新规律,既要发挥政府、部门依法监管作用,更要提升社会单位和市民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意识,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优良的社会消防环境,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共二十七条,分别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乡镇政府专职队、薄弱区域消防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餐饮服务场所管理、户外广告牌设置、微型消防站建设和火灾事故调查等内容,以及相关违反本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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