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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调查状态:已截止 征集时间:2021-08-26 00:00 截止日期:2021-09-25 00:00

关于征求《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淮南市司法局网站(http://sfj.huainan.gov.cn/)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即日起至2021925日。公民和有关单位可通过下列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674480413@qq.com

   2、电话0554-2795085

   3、信函请寄至淮南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232001)。

 

 

附件:1、《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淮南市司法局

       2021826

 

附件1

 

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经营、选型配置、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有关监督管理活动。

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将电梯安全管理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以及电梯选型、配置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安全使用电梯。

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培养中小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设计电梯安装、运行的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并提出电梯选型配置的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电梯的有关设计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查意见,采购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的电梯。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包括电梯制造和安装、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在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电梯使用单位。

 

第九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与购买人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明确售后服务内容和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限自电梯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条 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空气调节器,保障电梯正常运行。

鼓励在既有电梯机房内采取环境温度控制措施,保障电梯正常运行。

载人电梯轿厢内应当实现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

第十一条 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安装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自动报警、实时通话等功能的智慧电梯系统,并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放接口。

鼓励在用电梯安装智慧电梯系统。

第十二条 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新安装的电梯未移交使用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建筑物所有权人以出租、出借或者其他方式转移附有电梯的建筑物使用权时,可以约定建筑物使用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建筑物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建筑物使用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或者放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设施和物品,并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

第十四条 电梯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害以及存在其他严重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情形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电梯使用单位根据前款规定的评估报告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业主共有电梯的安全评估报告结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有关规定,安全文明乘用电梯,爱护电梯内设施设备,不得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第十六条 非本市登记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负责人、资质、住所、作业人员、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变更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电子化办理提供便利。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维护保养单位相关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第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采用擅自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方式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的电梯、多次发生故障或者困人事故的电梯,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保养项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安排检验、检测,并在检验、检测完成后十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合格的,核发电梯使用标志,并同步至特种设备监管机构信息化系统。

第二十条 未经定期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限期办理定期检验、检测或者修理、改造、报废。

第二十一条 电梯发生困人事件、伤人事故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通知并协助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采取措施安抚被困人员、救助受伤人员。

消防救援、医疗等机构应当配合做好电梯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已经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当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

第二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置维护保养值班电话,并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除不可抗力外,承担法定救援责任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城区范围内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区域不超过一个小时到达现场实施救援;救援结束后应当对电梯进行检修,排除故障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并按照考核评价结果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新安装电梯机房内未安装空气调节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乘客未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采用擅自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方式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的起草说明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充分调研、借鉴其它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起草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电梯保有量迅猛增长,截止当前,目前我市共有登记在册电梯11475台,且每年以近20%的增长率增加电梯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生活质量,社会关注度极高。虽然我市电梯安全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受电梯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及电梯使用管理复杂等因素的影响,电梯安全监管面临较大压力。同时,随着时间推移,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数量逐渐增加,电梯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日益显现。

(一)制定《条例》是适应新形势,健全法规体系的需要。《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64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电梯安全管理、落实各方安全监管职责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但实践中发现一些条款需进一步细化补充。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提出“坚持依法监管。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坚持权责一致,落实相关方主体责任。”并提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新措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046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对电梯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方式提出了改革意见,省、市均已出台相关改革细则。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条例》,对上级有关政策法规作进一步贯彻落实。

(二)制定《条例》是解决监管难题,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的需要。一是解决突出问题。目前,我市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着电梯安装前的土建施工阶段即留有安全隐患,且这些隐患在后期难以整改;县(区)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未能有效落实;电梯使用管理不到位,维护保养不规范;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所需费用筹集困难;电梯信息化管理基础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薄弱等问题。亟需制定《条例》以求解决上述问题。二是借鉴先进经验。我省合肥、芜湖、淮北、蚌埠、铜陵、六安等地已先后制定出台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为我市制定《条例》提供部分可供借鉴的经验。三是规范安全监管。电梯安全既涉及生产安装、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监督管理等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涉及房产管理、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安全监管环节多、责任链条长,有必要制定《条例》对各方权利义务、监管职责进行明确,完善电梯安全治理模式。

(三)制定《条例》是回应社会关切,建设美好城市生活的需要。电梯安全是城乡建设与管理领域的重要事项,是人们的出门第一步,回家最后一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居民的日常生活质量和政府的权威形象。因此制定《条例》,从制度层面为电梯安全管理等提供保障,对建设城市美好生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了专门的《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抽调专班人员集中办公。局领导多次对起草工作做出指示,并亲自对《条例》进行探讨、修订。

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825号)等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等相关部门文件。

三、起草的主要内容

《条例》全文共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厘清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旨在形成电梯安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合力推进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构建电梯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电梯安全监管职责,规定了电梯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的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同时,《条例》还引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并对电梯安全宣传教育、行业协会作用等方面进行明确。

(二)坚持源头治理。《条例》对建设单位在电梯采购、选型配置以及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土建工程质量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保证土建工程符合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条例》规定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空气调节器,保障电梯正常运行。载人电梯轿厢内应当实现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条例》还明确了电梯相关信息化监管规定。

(三)规范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但电梯因使用范围比较广,在不同场所电梯的使用单位不同,我们在《条例》以指引性条款的形式明确使用单位的确定方式,同时规定未确定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条例》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的特殊职责,特别强调了要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

(四)加强维护保养。电梯维护保养是电梯安全监管的核心环节,维护保养工作质量直接决定电梯故障率高低,为此,《条例》对维护保养单位的管理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首先,《条例》规定了外地电梯维保告知制度,要求维保企业及时书面告知主要信息,以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有宏观的掌握以及应急指挥和调度,进一步杜绝“拎包维保”或者没有资质的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维护保养业务的情形出现。其次,《条例》特别规定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采用擅自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方式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条例》还对特殊情形下需要增加维保频次和项目的电梯进行了列举,不得设置技术障碍,不得将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部件用于维护保养等行为进行了强调。

(五)规范检验检测。《条例》还明确了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工作的基本要求,规定了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时限以及信息化管理要求。

(六)完善应急处置。《条例》对电梯发生困人事件、伤人事故时,使用单位职责做了明确。此外还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与演练、困人故障处置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七)科学设定罚则。结合电梯安全监管实际,在上位法既有行政处罚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的设置了相应的罚则,针对电梯使用单位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建设单位新安装电梯机房内未安装空气调节器,电梯维保单位未履行救援义务及设置技术障碍等主体的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对上位法的处罚条款没有进行重复列举,个别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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