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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调查状态:已截止 征集时间:2021-11-08 00:00 截止日期:2021-12-08 00:00

关于征求《淮南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淮南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淮南市司法局网站(http://sfj.huainan.gov.cn/)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即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公民和有关单位可通过下列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674480413@qq.com);
  2、电话0554-2795085;
  3、信函请寄至淮南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232001)。


  附件:1、《淮南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淮南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8日

  附件1 


淮南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镇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需求和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公共供水区域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水质监测、安全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经管道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用于保障二次供水水质、水压而设置的设备、管线,包括贮水池(箱)(含高位、中位、低位水箱)、泵房、水泵机组及附属设施(含水泵、电机、配电控制柜)、压力罐、消毒设备、相关管道及各类阀门等。
  第四条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与卫生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住房保障和房产、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有权对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试压、消毒,并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二次供水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供水企业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时,应当一并移交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
  第十一条  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费用,应当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居民到户供水价格按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居民水价计收。
  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其运行维护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产权人要求移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配合。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实行不间断供水,并在服务范围内公布服务电话。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发生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水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规范性台帐;
  (二)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不具备水质检测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查明情况,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消除影响,并及时向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随机抽检,并将监测结果通报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突发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事件。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责令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断污染途径;
  (五)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直至消除污染、水质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市农村二次供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2

《淮南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城镇高层建筑规模不断扩大,二次供水设施大幅增加,二次供水设施在新建、运行维护和改造中产生的问题越来越多,居民投诉量显著增长,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明确相关责任,理顺相应流程,出台此办法。
  目前,全市二次供水管理形式多样:有物业公司管理,也有居民自行管理,还有委托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尚有部分老旧小区无人管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主体多元化,造成设备检修不及时,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部分设施设备老化严重,供水故障率高,跑冒滴漏严重,漏损量大;水池水箱长年不清洗,水质二次污染、安全风险极大,百姓反应强烈,居民供水满意度低。
  为解决上述问题,2015年2月,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卫计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要求各地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创新运营机制,多渠道解决资金来源,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形成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新格局,解决好城镇供水“最后一公里”的水质安全问题,更好地保障生活饮用水质量。
  在省内外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文件,借鉴其他地市的一般做法,市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淮南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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