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关于征求《淮南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调查状态:已截止 征集时间:2023-10-18 00:00 截止日期:2023-11-19 00:00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淮南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即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公民和有关单位可通过下列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674480413@qq.com);
  2、电话0554-2795085;
  3、信函请寄至淮南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232001)。


  附件:1、《淮南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淮南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淮南市司法局
                                                    2023年10月18日




淮南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在淮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的总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应接受属地监管。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重大风险管控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奖惩;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四)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加强对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每年依法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煤矿及非煤矿山等矿山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落实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部署安排;
  (二)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建议并负责督促落实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反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编制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并具体落实,督促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四)督促危险作业制度落实;
  (五)负责安全生产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提请主要负责人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做好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建议权】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下列重大决策涉及安全生产的,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一)安全投入计划;
  (二)建设项目计划;
  (三)重大设备、设施更新计划;
  (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
  (五)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调整措施;
  (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者出租计划等;
  (七)重要生产岗位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高于同级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津贴。
  第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公示和变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并向本单位人员公示。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分管安全生产的专职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自变更或者任免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 【从业人员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  【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危险程度和生产经营范围等,依法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和监督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资金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制度;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
  (五)危险作业、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情况公示制度;
  (九)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奖励制度;
  (十二)特殊时段领导带班制度;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安全文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标准化。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申请标准化定级。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定级结果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可以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等的重要参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安全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资金和应急物资投入保障责任:
  (一)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安全生产资金用于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急救援演练、事故救援等,不得挪作他用;
  (三)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监测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
  (一)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对新招用人员、换岗人员、离岗六个月以上再返岗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和学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按照准许的作业类别和操作项目安排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师徒制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的,在从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前,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管控措施,从业人员不得单独开展特种作业培训和操作。
  第十四条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责任:
  (一)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组织专家和全体员工或者员工代表,采取安全绩效奖惩等有效措施,全方位、全过程辨识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
  (二)安全风险辨识结束后,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并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三)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定性定量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并制作风险四色分布图;
  (四)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采取工程技术、监测预警、教育培训、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措施,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五)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在有安全风险的工作岗位设置安全风险告知卡,告知从业人员本单位、本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方式等内容;
  (六)建立风险管理台账,其中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等级、所处位置、管控措施和变更情况等主要信息应当集中立卷归档。
  (七)加强安全风险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确保管理层和每位员工熟悉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一)结合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二)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事故隐患的标准、规范、规定,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事故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
  (三)明确隐患判定程序,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判定;
  (四)明确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的处理措施及流程;
  (五)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的评估;
  (六)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内部网络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七)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督办要求治理,直至隐患消除。
  风险等级较小的小微企业,应当重点排查治理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信息化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危险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信息化管理,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工作。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化建设。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设备;
  (二)在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或者设施的生产经营场所内,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控制装置、安全仪表系统;
  (三)在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四)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上,按照规定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五)其他依法应当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对通过安全技术措施发现的异常信息或者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处置并记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采集相关信息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设备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责任:
  (一)针对存在高温、高压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风险的设备设施,以及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建立运行、巡检、维护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的运行状态;
  (二)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配齐有关人员,组织对生产设备、电气线路、安全防护等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排查,确保处于安全可靠状态后方可使用;
  (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四)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五)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工艺、作业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等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等情况进行编制;
  (二)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三)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五)从业人员应当参与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制修订工作;
  (六)企业生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修订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责任:
  (一)在易燃、易爆、强腐蚀、有毒、粉尘、高温、辐射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触电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在设备设施施工、吊装、检维修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渠、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生产经营场所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不得违反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二)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确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用途,不得使用违法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
  (四)不得违反规定存放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
  (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按照有关规定项目设计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落实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
  (四)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并建立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对安全设备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验、检测以及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数量、危险危害特性、应急措施等内容;
  (六)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处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方面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 【危险作业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临时用电、建筑工程拆除、高处作业、土方开挖、管线疏浚、有限空间作业、危险物品充装和接卸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配备与现场作业活动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及应急救援装备;
  (二)编制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实施;对存在交叉作业、风险特别重大作业或重大节日、重要时段作业的,应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实施,法律法规规定作业方案应当专家论证的,按照规定组织论证;
  (三)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作业内容、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四)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指挥,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落实安全措施。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四条 【发包和出租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
  (二)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三)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从事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所列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作业环节、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查验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并保证出租的厂房、场所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及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告知对方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四)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责任和配合调查处理的约定;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约定免除委托方或者受委托方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安全】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开展防火巡查,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公众聚集场所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则和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为用户免费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燃气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定期对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等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对餐饮用户等企事业单位用户的入户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居民用户的入户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向用户送气时,送气人员要开展随瓶安检工作,不得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
  第二十八条  【燃气施工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依法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安全监护协议书,并落实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查明地下燃气管线资料,对地质复杂、位置不明的管线,必须精确探明管线情况,与燃气经营者共同确认,并组织落实现场交底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进行复核,做好现场动态巡查和燃气管线安全警示标志维护,并落实现场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技术交底和管理工作。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燃气管网信息系统,确保管网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并落实管线日常巡查制度。工程施工时,应当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
  第二十九条 【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责任:
  (一)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二)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与周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联动、互助救援措施等内容;
  (四)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按规定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并且形成评估报告。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三十条 【事故报告和调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育、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可能对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造成损害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立即通知其他相关单位,及时疏散;
  (三)按照规定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四)开展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六)确保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管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和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工,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对新兴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职责分工。
  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重点检查单位范围,并加强执法信息共享,健全联合检查制度,避免和减少交叉、重复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考核】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对主动、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成绩的先进班组、先进车间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市安全生产委员应当会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表扬和奖励,表扬和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用语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以下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单位;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三)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划型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法责任】违反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施行时间】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淮南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防范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决定性因素,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向好,但一些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生产仍然处在脆弱期、爬坡期和过坎期。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既是我市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务实举措,也是加强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现实需求;既是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举措,也是安全生产领域转作风、提效能、优服务的一项制度安排,必将进一步指导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能力水平,助推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主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共36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具体责任进行清单式列举,让生产经营单位直观清晰明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干什么、怎么干”,突出指导性、实用性、操作性。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内涵,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明确我市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要接受属地监管。
  二是明确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一细化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专职分管负责人或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其他职能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人人有责、人人负责。
  三是明确安全投入保障责任。明确了4项安全资金和物资投入保障责任、5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
  四是明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明确了从建立制度、风险辨识、风险分类、风险管控、风险告知、培训教育等方面明确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工作内容,从建立制度、编制清单、排查隐患、组织整改、情况报告等方面明确了做好隐患排查的基本工作责任。
  五是明确作业现场和设备管理责任。明确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信息化管理,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专门作了明确要求,明确细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力求从设计施工阶段做好安全管控,从根本上消除隐患。明确细化了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具体工作责任,列举了危险作业范畴,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以及第三方代管单位纳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范围。为吸取近期国内一些公共场所及燃气事故经验教训,《规定》明确了公共场所、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施工工程等各责任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是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责任。明确了预案制定、应急演练、事故报送、教训汲取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七是明确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检查、安全考核等方面内容。

网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