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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不公平

信件编号: 20240812001 来信时间: 2024-08-12 17:18
信件类型: 举报投诉 姓名: 李****
内容: 安徽九晟司法鉴定所在2024年6月13日出具了皖九晟司鉴【2024】法临鉴字2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比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993-2014)第10.1.1以及附录A.2条之规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黄菊误工期以伤后15日为宜,护理期以伤后7日为宜,营养期以伤后7日为宜。本人对本鉴定意见有很大的质疑;被鉴定人自行找鉴定机构办理委托,且只凭2024年5月28日的门诊病历的诊断证据,初步诊断:下肢疼痛,诊疗意见:休息制动随诊,必要时复查磁共振,随访嘱托:我科门诊随访,如有不适庆及时就诊,药费200元,检查费300元。无住院,医嘱也没有写需休息多少日,需护理和增加营养的嘱咐,医疗机构诊断说明鉴定人是伤势不重。可安徽九晟司法鉴定所给出的鉴定意见和医疗机构的诊断相差甚远,明显没有根据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和委托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损伤情况、恢复等因素给予正确公平的误工期鉴定意见。《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993-2014)第10.1.1以及附录A.2条之规定,(GA/T1993-2014)第10.1.1规定:皮肤擦、挫伤:误工7-15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鉴定所在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证明和其他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私自在该规定外增加护理期以伤后7日为宜,明显违背了该规定,还以最高规定期限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更违背了附录A.2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各类损伤/事故的一股性期限,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应遵循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的原则,考虑不同个体的自身情况、损伤情况、临床治疗、恢复等因素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不可机械照搬的原则。恳请司法局长重视并希望上级部门核查,如鉴定不规范要求撤销该鉴定意见书或重新鉴定,确保司法鉴定机构能公正合理的出具鉴定意见书。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市司法局    答复时间:2024-08-15 14:42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正在依法办理中。联系人:甘科长  联系电话:2795020。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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