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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不公正

信件编号: 20241227001 来信时间: 2024-12-27 14:00
信件类型: 举报投诉 姓名: 李****
内容: 安徽九晟司法鉴定所于2024年1月20日作出的皖九晟司鉴〔2024〕法临鉴字第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系被鉴定人单方面自行委托安徽九晟司法鉴定所进行的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美荣闭合型颅脑损伤轻型,误工期45日,护理期 39日,营养期39日。本人认为该鉴定意见缺乏客观公正性,不符合实际,理由如下:1、国家《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第4.7.1条规定“闭合型颅脑损伤,轻型:误工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2、被鉴定人2023年11月8日开始住院,2023年12月17日出院,住院时间长达39日,从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单和费用清单等可以看出,被鉴定人的治疗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在此之后的所谓住院期间没有任何治疗或用药,明显具有诈病嫌疑。3、被鉴定人有多种既往病史,从被鉴定人的住院用药清单等来看,其绝大多数治疗基本与闭合型颅脑损伤无关,如在住院的短时间内竟然进行了高达12次的CT诊断,离谱、荒唐至极。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时没有充分考虑被鉴定人的自身情况、损伤情况、临床治疗、恢复等实际情况,没有按规定排除被鉴定人的既往损伤与疾病,仅以被鉴定人所谓的具有明显诈病嫌疑的住院时间作为依据,违背《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要求和精神,为维护司法公正,恳请上级司法主管部门监督复核该次鉴定,对于存在的违规情形,恳请督促鉴定机构及时改正,撤销上述鉴定意见书,并重新出具客观、公正、合理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市司法局    答复时间:2025-01-07 17:51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所反映的事项我局高度重视,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的范畴。如对鉴定意见不服,建议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或者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作为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如有疑义,请联系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联系电话:0554-2795020。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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