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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科的若干个问题

信件编号: 20260419001 来信时间: 2026-04-19 15:04
信件类型: 咨询求助 姓名: 马****
内容: 本人申请身份证性别变更行政复议,当时本人中途纠正了行政复议附带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情况说明书,请求将“行政许可”变更为“行政确认”。因为性别变更是行政确认而不是行政许可,应当适用于《立法法》第九十一条而不是《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请问复议科有没有将我的这个复议理由变更邮寄给公安部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市司法局    答复时间:2026-04-22 18:03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附带审查申请已按规定呈送公安部依法处理。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由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查内容为文件的合法性,包括制定权限及是否违反上位法等。情况说明不影响附带审查的进行,不存在变更邮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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