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淮南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依法消除中止,继续审理
| 信件编号: | 20260507001 | 来信时间: | 2026-05-07 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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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举报投诉 | 姓名: | 马**** |
| 内容: | 本人因身份证性别变更登记一事,不服淮南市公安局不予办理决定,于2026年2月5日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涉及公安部审查,单位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向在2月14日中止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接受转送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行政复议机关。自2026年2月27日转送至今,该函应当在3月1日送至公安部并签收,60日法定期限已于2026年4月29日届满据推测。截至本函发出之日,公安部法制局未作出任何回复,已严重超过法定期限。中止原因合法性丧失。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做好关于公安部永远不回复的准备:本人半年以来给公安部邮寄二十封信件,12389平台举报十次,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本人推断,公安部永远不回复审查结果的可能性极大。 没有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不能作为不复议消除中止原因的理由,审查过程和消除中止是两件独立的事情,行政复议中止合法原因已经丧失,应当恢复审理,消除中止原因,请贵单位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消除中止,继续审理。 否则本人将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市司法局
   答复时间:2026-05-09 09:46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对淮南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办理户籍业务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请求对《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及《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提出附带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六十条之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接受转送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转送的复议机关。故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于2月14日决定中止审理,并分别于2月11日、2月27日向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转呈公安部)分别邮寄《关于行政复议附带审查事项的函》,对上述两文件提出附带审查。因对公安部文件的附带审查系通过相关部门逐级转呈,非由复议机关直接寄送,故函件往返的在途时间较普通的直接邮寄用时更长,目前,复议机关尚未收到公安部复函,且截至目前仍在函件往复及在途的合理期限中。复议机关正积极通过相关途径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待收到复函后,将及时恢复审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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