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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行为需担责

发布日期:2021-08-13 09:06    来源:中国普法网    字体【     阅读:

作者:□民主与法制时报社记者 庄德通

疫情防控期间,隐瞒行程感染他人、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伪造和滥用健康码等行为,都可能让你面临牢狱之灾。

近期,国内多地机场、口岸、定点医院陆续出现境外输入关联病例,并造成一定范围扩散,全国新冠肺炎疫情呈现多点发生、局部暴发的态势。

在疫情防控形势较为严峻的情形下,却有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出现。比如64岁的毛某宁擅自离开已经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去扬州,隐瞒行程且频繁活动,导致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7月29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对毛某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除了隐瞒行程外,还有人趁机“浑水摸鱼”,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或者使用虚假健康码、“暴力闯关”等等。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违反了有关法律,当事人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隐瞒行程感染多人涉嫌刑事犯罪

在扬州“毛老太”事件中,当事人毛某宁从南京到扬州后,不仅未按照扬州市邗江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各类居民小区封控管理的通告》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还频繁在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地活动。

在警方调查时,她还拒绝说出行程轨迹,毛某宁的行为最终导致3000多人被封控,超过百人被感染。

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是将毛某宁刑事拘留。

事实上,因为隐瞒行程导致多人被隔离乃至感染的事件并不是个案。8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5件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件就是男子故意隐瞒流调行动轨迹,致病毒传播扩散的案例。

该案中,梁某某与妻子刘某某系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人,退休后长期在武汉市女儿处居住。2020年1月15日左右,刘某某(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已故)出现感冒、咳嗽症状。1月17日,梁某某、刘某某与女儿、女婿及外孙一家五口驾驶汽车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处返回内丘县某村住处。

1月20日至23日,邢台市内丘县全面摸排从武汉市返乡人员的情况。梁某某始终隐瞒自己去过武汉,直到妻子刘某某感染新冠肺炎病重后,才在当地医护人员的反复追问下承认,当地内丘县某村党支部书记任某军、村主任任某辉明知梁某某家人从武汉返乡,没有上报还帮助隐瞒,最终导致超过500人被隔离。2月27日,内丘县人民检察院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内丘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1年,任某辉有期徒刑11个月,任某军有期徒刑10个月。6月30日任某辉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新冠肺炎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毛某宁的行为完全符合该法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并且造成大规模的传染风险,对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了极大损失,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或担刑责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不乏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造谣者”。这也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李娜表示。

她介绍,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例如,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何某某因觉得好玩,将自身的一个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新冠核酸检测报告利用PS技术做成阳性,发布至其所在学校的宿舍群。该群有12个人,群员将该虚假图片转发至其他群,从而流入社会,引发社会恐慌。后南岳分局民警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因何某某为未成年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不执行行政处罚的措施。

关于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91条之一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中也有一例类似情况。

辽宁鞍山的赵某某系无业人员,自2018年开始购置警用装备,并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其穿戴警用装备的视频冒充警察。

2020年1月26日,赵某某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将自己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昵称设为“鞍山交警小龙”,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其编造的当地公交车全部停运、长途客运站停止营运等内容,并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片。

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电话咨询,引发不良影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2020年2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提起公诉。当年2月21日,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此外,此类事件还可能涉及名誉权纠纷。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去年底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刘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了虚假疫情信息的小视频,信息称原告肖某所经营的拉面馆店内所用的肉经检测呈阳性。后被告于2020年11月24日将该视频删除,同日发布道歉视频进行澄清。

因赔偿问题,肖某将刘某告上法庭,法院认定刘某的行为客观上对原告经营的饭馆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侵犯了其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健康码不可滥用

今年初,一款“健康码演示”的软件引发了广泛关注。这款App能够模拟各地健康码、复工码、通行码的不同演示风格,甚至还能展示绿码、黄码、橙码、红码状态,并可自定义显示数据,如地区、城市、姓名等。

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经杭州市公安机关查明,解某某(男,41岁)于2020年4月、5月擅自研发了“健康码演示”App并上传至应用市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随后解某某被西湖区公安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也派检察官提前介入了这一案件。

那么如果使用这样的假健康码,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对此李娜认为,使用此类App的行为本身不违法,但是如果使用者后期被确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是以其他非法手段伪造健康码并使用的,就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疫情防控期间,还有人与防疫人员发生冲突,甚至殴打防疫人员。对此李娜认为,当事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等。根据刑法第277条第五款的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防疫人员如果是人民警察,当事人为了危害其人身安全或者暴力程度达到了法律规定而采取上述行为的,可能构成袭警罪;若当事人是为了阻碍相关防疫人员执行公务的,或者使用暴力阻碍警察但情节尚不构成袭警罪的,则涉嫌妨害公务罪;若其故意殴打防疫人员,造成轻伤以上危害结果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在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谢某某因为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发泄个人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情节严重,被法院认定犯寻衅滋事罪。

(责任编辑: 新闻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