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淮南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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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 政务服务事项 |
1
|
申请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护士资格证书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七条
|
卫健部门 |
卫健部门 |
护士证书吊销处罚满2年后重新注册 |
2 |
二级及以上设立健康体检科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卫健部门 |
医疗机构 |
||
3 |
原执业单位中断护理执业活动未超过3年的证明;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安徽省内二级甲等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卫健部门 |
医疗机构 |
||
4 |
申请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明或护士资格证书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七条
|
卫健部门 |
卫健部门 |
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重新注册 |
5 |
二级及以上设立健康体检科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卫健部门 |
医疗机构 |
||
6 |
原执业单位中断护理执业活动未超过3年的证明;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内二级甲等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卫健部门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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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七条
|
卫健部门 |
医疗机构 |
护士首次注册 |
8 |
二级及以上设立健康体检科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卫健部门 |
医疗机构 |
||
9 |
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卫健部门 |
卫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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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省内二级甲等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卫健部门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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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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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 政务服务事项 |
1 |
住所书面告知承诺(产权及租赁基本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商务 部门 |
房产 管理 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初审 |
2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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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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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 政务服务事项 |
1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不能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行政许可:户口迁移审批 |
2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连续就读证明(学生证等证件类不能证的)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 普通高等学校 |
公共服务: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
3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用人单位
|
公共服务: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
4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住宿证明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63 号)第九条 |
居住地公 安派出所 |
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
公共服务: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
5 |
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使用性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
|
市、县级公安 交管部门
|
卫健部门、消 防部门、工程救险车使用部门 |
行政许可:机动车登记 |
6 |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5号)第十三条 |
市、县级 公安机关 |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 |
行政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7 |
身体条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 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第139号令)第十八条
|
市级公安 机关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 |
行政许可: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8 |
赴台学习证明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6月14修改)第七条 |
市级公安 机关 |
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 以上台办
|
行政许可: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9 |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监护关系公证书(不能提供《出生医 学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
市、县级 公 安机关 |
具有公证 资格的单位
|
行政许可:普通护照签发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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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 政务服务事项 |
1 |
实习考核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
淮南市司法局 |
律师协会 |
其他权力:律师执业 初审(审查) |
2 |
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
淮南市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 |
其他权力:律师执业 初审(审查) |
3 |
住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六条 |
淮南市司法局 |
房产管理部门 |
其他权力:律所设立 初审(审查) |
4 |
资产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六条 |
淮南市司法局 |
有关资金证明机构 |
其他权力:律所设立 初审(审查) |
5 |
考试合格证明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淮南市司法局 |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
行政审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市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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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 政务服务事项
|
1 |
工作资历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
|
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2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 |
市科学 技术局 |
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 |
||
3 |
职业资格证明 |
|
行业主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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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国籍国或长期居住国(地区)官方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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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公证机关等部门以及国籍国驻华使、领馆或我驻外使、领馆 |
||
5 |
申请人体检证明 |
由我驻外使、领馆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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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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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
颁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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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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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 政务服务事项 |
1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八条
|
市交通 运输局 |
有资质的 检测机构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
2 |
客车等级评定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八条 |
市交通 运输局 |
有资质的 检测机构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3 |
承运人责任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三十五条 |
市交通 运输局 |
保险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4 |
采掘、爆破机械设备和作业船舶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及采掘、爆破作业人员的有关操作证、适任证 |
《安徽省港口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市交通 运输局 |
应急管理 部门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5 |
项目规划或建设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
市交通 运输局 |
规划部门
|
与四级以下及等外航道有关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6 |
医院体检证明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 |
市交通 运输局 |
相应资质 的机构 |
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资格认可 |
7 |
医院体检证明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第四十四条 |
市交通 运输局 |
相应资质 的机构 |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
8 |
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 规划选址文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十二条、第九条 |
市交通 运输局 |
规划部门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9 |
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及资信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市交通 运输局 |
审计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0 |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文件 |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十四条
|
市交通 运输局 |
发改部门
|
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淮南市市级单位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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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 或政务服务事项 |
取消方式 |
取消 时间 |
|
1 |
场地产权、使用权证明 |
无 |
市城 管局 |
房产 管理 部门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2022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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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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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 或政务服务事项 |
取消方式 |
取消 时间 |
|
1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市税 务局 |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
|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
2021年7月1日 |
|
2 |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市税 务局 |
房产 管理 部门 |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
2021年7月1日 |
|
3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
市税 务局 |
教育部门、人社部门 |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
2021年7月1日 |
|
4 |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第九条 |
市税 务局 |
具有资质的机构
|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
2021年7月1日 |
|
5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
市税务局 |
具有资质的机构
|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
2021年7月1日 |
|
6 |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2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十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修改)第二条第一款。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市税 务局 |
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
2021年7月1日 |
|
市司法局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 或政务服务事项 |
取消方式 |
取消 时间 |
|
1 |
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 |
律师事务所等 |
行政审批:申请律师执业、申请设立律所初审 |
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核实
|
2022年10月31日 |
|
2 |
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
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
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部门等 |
行政审批: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初审 |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2022年10月31日 |
|
3 |
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
律师事务所 |
行政审批: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初审 |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2022年10月31日 |
|
4 |
拟任分所负责人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
律师事务所、房产管理部门等 |
行政审批: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初审
|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2022年10月31日 |
|
5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
行政审批:申请律师执业初审 |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2022年10月31日 |
|
6 |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
原执业机构
|
行政审批: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初审
|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2022年10月31日 |
|
7 |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
原执业机构
|
行政审批: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初审
|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2022年10月31日 |
|
8 |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
|
行政审批: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初审
|
改由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替代。 |
2022年10月31日 |
|
9 |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
申请人原工作单位 |
行政审批: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初审
|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2022年10月31日 |
|
10 |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财务审计部门 |
律所年检考核 |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2022年10月31日 |
|
11 |
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司法行政部门等 |
律所年检考核 |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2022年10月31日 |
|
12 |
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基金 部门 |
律所年检考核 |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2022年10月31日 |
|
13 |
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 |
律所年检考核 |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2022年10月31日 |
|
14 |
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社保部门 |
律所年检考核 |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2022年10月31日 |
|
15 |
纳税凭证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税务部门 |
律所年检考核 |
改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2022年10月31日 |
|
16 |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法援机构等 |
律所年检考核 |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2022年10月31日 |
|
17 |
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律师 协会 |
律所年检考核 |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2022年10月31日 |
|
18 |
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
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
|
行政审批:申请律师执业初审 |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2022年10月31日 |
|
19 |
聘用证明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
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受聘律师事务所等
|
行政审批: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初审
|
改为申请人提交聘用合同。 |
2022年10月31日 |
|
20 |
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一贯表现的证明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
|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
|
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 |
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调查评估
|
改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2022年10月31日 |
|
21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七条
|
律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
|
公安 部门 |
申请实习登记
|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律师协会调查核实或者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2022年10月31日 |
|
22 |
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十四条
|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
|
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 |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律师协会调查核实或者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2022年10月31日 |
|
23 |
申请人所在企业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7〕82号) |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
申请人所在企业 |
申请公司律师执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2022年10月31日 |
|
24 |
户籍迁移证明或居住证 明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
公安 部门 |
持拟执业机构所在市行政辖区以外身份证的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2022年10月31日 |
|
25 |
无业证明 |
《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皖律协(2014)31号)第十一条 |
律师协会
|
劳动就业部门 |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登记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2022年10月31日 |
|
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 或政务服务事项 |
取消方式 |
取消 时间 |
|
1 |
客运站经验收合格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建设 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告知承诺 |
2022年9月26日 |
|
2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2、《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具有资质的检测站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数据查询 |
2021年3月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