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级单位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备注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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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 |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来淮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
各县区人社部门 |
教育部门 |
办理地点:各县区人社部门;办理流程:安徽政务网上办理,网址:http://ygjy.ah.gov.cn/,进入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模块进行申领; 办理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帐(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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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劳动合同 |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来淮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
各县区人社部门 |
企业 |
办理地点:各县区人社部门;办理流程:安徽政务网上办理,网址:http://ygjy.ah.gov.cn/,进入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模块进行申领;办理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帐(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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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帐(单) |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来淮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
各县区人社部门 |
保险征缴机构 |
办理地点:各县区人社部门;办理流程:安徽政务网上办理,网址:http://ygjy.ah.gov.cn/,进入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模块进行申领; 办理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帐(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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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来淮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
各县区人社部门 |
银行 |
办理地点:各县区人社部门;办理流程:安徽政务网上办理,网址:http://ygjy.ah.gov.cn/,进入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模块进行申领; 办理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帐(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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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帐(单) |
关于印发《淮南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淮人社发〔2020〕59号第五章第二十条: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同时,给予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岗位补贴。 |
各县区人社部门 |
保险征缴机构 |
办理地点:各县区人社部门;办理流程:安徽政务网上办理,网址:http://ygjy.ah.gov.cn/,进入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模块进行申领; 办理所需材料: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表、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帐(单)。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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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就业见习协议书 |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54号)第二十二条,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安徽省就业见习协议书…(八)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名单。 |
县区人社局 |
见习基地 |
办理地点:各县区人社局; 办理流程: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办理,网址:http://ygjy.ah.gov.cn/,登录后,进入见习补贴申领模块; 办理所需材料:安徽省就业见习协议书、安徽省就业见习证明、安徽省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安徽省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请表、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登记证等复印件、 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发放证明、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名单。 |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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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见习人员毕业证书 |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54号)第二十二条,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安徽省就业见习协议书…(八)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名单。 |
县区人社局 |
教育局 |
办理地点:各县区人社局; 办理流程: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办理http://ygjy.ah.gov.cn/,登录后,进入见习补贴申领模块; 办理所需材料:安徽省就业见习协议书、安徽省就业见习证明、安徽省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安徽省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请表、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登记证等复印件、 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发放证明、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名单。 |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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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54号)第二十二条,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安徽省就业见习协议书…(八)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名单。 |
县区人社局 |
见习基地提供,保险公司开具 |
办理地点:各县区人社局; 办理流程: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办理http://ygjy.ah.gov.cn/,登录后,进入见习补贴申领模块; 办理所需材料:安徽省就业见习协议书、安徽省就业见习证明、安徽省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安徽省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请表、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登记证等复印件、 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发放证明、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名单。 |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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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介绍信 |
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53号)(三)利用方式 1.查阅档案。(1)查阅档案单位应派专人(应为两名中共党员)持有效的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件查阅……。 |
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
现档案保管单位 |
办理地点: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办理流程:登录安徽公共招聘网(http://www.ahggzp.gov.cn)人事档案模块, 选择档案转入申请或档案转出申请,并上传申报材料。 办理所需材料:1.档案转入:身份证、近期有效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介绍信(单位办理); 2..档案转出:身份证、《调档函》。 |
(流动人员)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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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离职证明 |
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53号)(二)接收程序,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等有效证件,以及原工作单位离职材料或者新就业单位证明材料……。 |
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
原用人单位 |
办理地点: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办理流程:登录安徽公共招聘网(http://www.ahggzp.gov.cn)人事档案模块, 选择档案转入申请或档案转出申请,并上传申报材料; 办理所需材料:1.档案转入:身份证、近期有效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介绍信(单位办理); 2..档案转出:身份证、《调档函》。 |
(流动人员)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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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劳动合同 |
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53号)(二)接收程序,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等有效证件,以及原工作单位离职材料或者新就业单位证明材料……。 |
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
现用人单位 |
办理地点: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办理流程:登录安徽公共招聘网(http://www.ahggzp.gov.cn)人事档案模块, 选择档案转入申请或档案转出申请,并上传申报材料; 办理所需材料:1.档案转入:身份证、近期有效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介绍信(单位办理); 2..档案转出:身份证、《调档函》。 |
(流动人员)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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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调档函 |
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53号)(二)转出程序 申请时须提供转档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档案接收单位的调档函或其他接收证明材料……。 |
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
档案接收单位 |
办理地点: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办理流程:登录安徽公共招聘网(http://www.ahggzp.gov.cn)人事档案模块, 选择档案转入申请或档案转出申请,并上传申报材料; 办理所需材料:1.档案转入:身份证、近期有效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介绍信(单位办理); 2..档案转出:身份证、《调档函》。 |
(流动人员)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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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归档材料 |
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53号)(二)归档要求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范围应参照干部档案归档范围确定……。 |
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
归档材料出具单位 |
办理地点: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办理流程:携带归档材料(密封)至市、县人才服务机构窗口办理; 办理所需材料:身份证、归档材料。 |
(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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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介绍信 |
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53号)(三)利用方式 1.查阅档案。(1)查阅档案单位应派专人(应为两名中共党员)持有效的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件查阅……。 |
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
查阅档案单位 |
办理地点: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办理流程:查阅档案单位派专人(一般为两名中共党员)持有效的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件到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查阅; 办理所需材料:身份证、介绍信。 |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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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介绍信 |
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53号)(三)利用方式 1.查阅档案。(1)查阅档案单位应派专人(应为两名中共党员)持有效的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件查阅……。 |
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
政审档案单位 |
办理地点: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办理流程:政审档案单位派专人(一般为两名中共党员)持有效的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件到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查阅; 办理所需材料:身份证、介绍信。 |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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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介绍信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一、规范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
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
人社部门 |
办理地点: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办理流程:到市、县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办理所需材料:身份证、《中国共产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省外党组织转递)。 |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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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低保证 |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淮人社发[2020]124号)二、认定程序(一)个人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还需要提供以下或其他证明材料……。 |
县区人社部门 |
民政部门 |
办理地点:各县区人社部门; 办理流程:通过“安徽阳光就业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办理; 办理所需材料:低保证、残疾人证、帮扶手册、征用土地(林地)证明或土地补征地协议书或相关证明(除户口簿外,其他材料只需提供一项)。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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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残疾人证 |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淮人社发[2020]124号)二、认定程序(一)个人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还需要提供以下或其他证明材料……。 |
县区人社部门 |
残联 |
办理地点:各县区人社部门; 办理流程:通过“安徽阳光就业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办理; 办理所需材料:低保证、残疾人证、帮扶手册、征用土地(林地)证明或土地补征地协议书或相关证明(除户口簿外,其他材料只需提供一项)。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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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帮扶手册 |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淮人社发[2020]124号)二、认定程序(一)个人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还需要提供以下或其他证明材料……。 |
县区人社部门 |
乡村振兴部门 |
办理地点:各县区人社部门; 办理流程:通过“安徽阳光就业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办理; 办理所需材料:低保证、残疾人证、帮扶手册、征用土地(林地)证明或土地补征地协议书或相关证明(除户口簿外,其他材料只需提供一项)。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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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淮人社发[2020]124号)二、认定程序(一)个人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还需要提供以下或其他证明材料……。 |
县区人社部门 |
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 |
办理地点:各县区人社部门; 办理流程:通过“安徽阳光就业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办理; 办理所需材料:低保证、残疾人证、帮扶手册、征用土地(林地)证明或土地补征地协议书或相关证明(除户口簿外,其他材料只需提供一项):。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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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征地协议书或相关证明 |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淮人社发[2020]124号)二、认定程序(一)个人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还需要提供以下或其他证明材料……。 |
县区人社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 |
办理地点:各县区人社部门; 办理流程:通过“安徽阳光就业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办理; 办理所需材料(除户口簿外,其他材料只需提供一项):低保证、残疾人证、帮扶手册、征用土地(林地)证明或土地补征地协议书或相关证明。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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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6〕47号)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证》时,应提供……第七条 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用人单位 |
办理地点:市、县区人社部门; 办理流程:用人单位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www.ygiy.ah.gov.cn),填写并提交备案信息; 办理所需材料: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
劳动用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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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6〕47号)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证》时,应提供……第七条 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用人单位 |
办理地点:市、县区人社部门; 办理流程:用人单位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www.ygiy.ah.gov.cn),填写并提交备案信息; 办理所需材料: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
劳动用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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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证 |
《关于做好2023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2〕119号。二、申领发放程序,2.人工校验审核。对信息系统自动审核校验不通过而申请人认为自己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系统下载、填写纸质申请表格(见附件),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
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
民政部门 |
办理地点: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办理流程:通过支付宝“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安徽政务服务网”或支付宝、微信申请,系统自动审核校验,校验不通过的,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属院校进行人工校验; 办理所需材料(:低保证、残疾人证、帮扶手册、退补渔民证明材料、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除身份证、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外,其他材料只需提供一项)。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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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 |
《关于做好2023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2〕119号。二、申领发放程序,2.人工校验审核。对信息系统自动审核校验不通过而申请人认为自己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系统下载、填写纸质申请表格(见附件),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
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
残联 |
办理地点: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办理流程:通过支付宝“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安徽政务服务网”或支付宝、微信申请,系统自动审核校验,校验不通过的,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属院校进行人工校验; 办理所需材料:低保证、残疾人证、帮扶手册、退补渔民证明材料、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除身份证、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外,其他材料只需提供一项)。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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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手册 |
《关于做好2023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2〕119号。二、申领发放程序,2.人工校验审核。对信息系统自动审核校验不通过而申请人认为自己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系统下载、填写纸质申请表格(见附件),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
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
乡村振兴部门 |
办理地点: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办理流程:通过支付宝“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安徽政务服务网”或支付宝、微信申请,系统自动审核校验,校验不通过的,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属院校进行人工校验; 办理所需材料:低保证、残疾人证、帮扶手册、退补渔民证明材料、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除身份证、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外,其他材料只需提供一项)。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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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退补渔民证明材料 |
《关于做好2023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2〕119号。二、申领发放程序,2.人工校验审核。对信息系统自动审核校验不通过而申请人认为自己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系统下载、填写纸质申请表格(见附件),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
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
农业农村部门 |
办理地点: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办理流程:通过支付宝“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安徽政务服务网”或支付宝、微信申请,系统自动审核校验,校验不通过的,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属院校进行人工校验;办理所需材料:低保证、残疾人证、帮扶手册、退补渔民证明材料、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除身份证、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外,其他材料只需提供一项)。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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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
《关于做好2023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2〕119号。二、申领发放程序,2.人工校验审核。对信息系统自动审核校验不通过而申请人认为自己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系统下载、填写纸质申请表格(见附件),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
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
国开行,农信社 |
办理地点: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办理流程:通过支付宝“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安徽政务服务网”或支付宝、微信申请,系统自动审核校验,校验不通过的,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属院校进行人工校验; 办理所需材料:低保证、残疾人证、帮扶手册、退补渔民证明材料、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除身份证、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外,其他材料只需提供一项)。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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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
《关于做好2023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2〕119号。二、申领发放程序,2.人工校验审核。对信息系统自动审核校验不通过而申请人认为自己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系统下载、填写纸质申请表格(见附件),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
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
民政部门 |
办理地点: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办理流程:通过支付宝“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安徽政务服务网”或支付宝、微信申请,系统自动审核校验,校验不通过的,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属院校进行人工校验; 办理所需材料:低保证、残疾人证、帮扶手册、退补渔民证明材料、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除身份证、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外,其他材料只需提供一项)。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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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刑满释放材料 |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全文。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三条:……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
人社部门 |
司法部门 |
退休人员直接通过皖事通或老来网认证即可,无需线下办理。因判刑停发的,需提供刑满释放材料。退休前判刑的到市人社局养老科(田家庵区华声苑东门一楼大厅)办理;退休后判刑的,到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发放科金海大夏307室(田家庵区陈洞南路21号)办理 |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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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死亡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银行卡等)或继承人银行账户(遗属待遇发放继承人账户的需提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7.《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九条:……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 8.《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
人社部门 |
社保卡:人社部门
身份证:公安部门
银行卡:银行 |
参保单位或死者家属提供相关办理死亡减员材料即可同时办理退休人员个人账一次性申领业务,本次业务无需提供其他材料,默认打入退休人员生前银行账户中,到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南区143-161号人社综合窗口办理。 |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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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材料 |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八条: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皖人社秘〔2015〕4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效的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人社部门 |
医疗机构 |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前往人社部门办理业务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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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病历材料 |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八条: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皖人社秘〔2015〕43号)第十二条:有效的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人社部门 |
医疗机构 |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前往人社部门办理业务 |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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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病历材料 |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八条: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皖人社秘〔2015〕43号)第十二条:有效的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人社部门 |
医疗机构 |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前往人社部门办理业务 |
(工伤)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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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 |
《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第九条: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其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人社部门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前往人社部门办理业务 |
(工伤)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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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病历材料 |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八条: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皖人社秘〔2015〕43号)第十二条:有效的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人社部门 |
医疗机构 |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前往人社部门办理业务 |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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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病历材料 |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八条: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皖人社秘〔2015〕43号)第十二条:有效的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人社部门 |
医疗机构 |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前往人社部门办理业务 |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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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病历材料 |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八条: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皖人社秘〔2015〕43号)第十二条:有效的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人社部门 |
医疗机构 |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前往人社部门办理业务 |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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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病历材料 |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八条: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皖人社秘〔2015〕43号)第十二条:有效的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人社部门 |
医疗机构 |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前往人社部门办理业务 |
(工伤)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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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八条第(三)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人社部门 |
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 |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前往人社部门办理业务 |
工伤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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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抢救记录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第十六条第(四)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 |
人社部门 |
医疗机构 |
用人单位、职工近亲属可前往人社部门办理业务 |
工伤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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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疾病死亡医学证明书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第十六条第(四)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 |
人社部门 |
医疗机构 |
用人单位、职工近亲属可前往人社部门办理业务 |
工伤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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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法律文书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第十六条第(一)项、(二)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
人社部门 |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前往人社部门办理业务 |
工伤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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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第十六条第(三)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
人社部门 |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前往人社部门办理业务 |
工伤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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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
人社厅发【2022】24号,《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六十八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其中,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还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
淮南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
用人单位或其他有权部门 |
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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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公需课及专业课培训证明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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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社局干部培训中心 |
安徽省人社厅、各行业主管部门 |
公需科目:各参训单位需提供参训学员在“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平台”取得的公需科目结业证书,作为完成当年公需科目学习的凭证。 专业科目:各单位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人携带本单位参训学员参加专业科目培训取得学时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培训文件、培训证书、成绩证明、著作论文等原件办理学时登记。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办理和学时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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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银行存折(卡)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号)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
本人 |
由本人到业务经办机构办理 |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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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法院判决书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号)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
法院 |
由法院部门出具 |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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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文书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号)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
司法部门 |
由司法部门出具 |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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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失踪证明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号)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
法院 |
由法院部门出具 |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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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号)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
其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
由其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 |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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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服刑期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文书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号)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
司法部门 |
由司法部门出具 |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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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法院宣告失踪找回文书或公示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号)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
法院 |
由法院部门出具 |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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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资格认证凭证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号)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
本人 |
由本人到业务经办机构办理 |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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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银行存折(卡)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号)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
本人 |
由本人到业务经办机构办理 |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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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号)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
其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
由其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 |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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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银行存折(卡)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号)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
本人 |
由本人到业务经办机构办理 |
遗属待遇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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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号)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
职工保险管理机构 |
由本人到职工保险机构查询打印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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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清税证明(税务出具)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等主管政府部门的注销材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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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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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从淮南市人社局官网下载企业注销资料,携带相关表格与证明,到市政务大厅人社服务窗口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具体材料: 1.清税证明(税务出具)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等主管政府部门的注销材料(证明) 2.淮南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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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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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1、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 3、已经开工的提供开工通知书; 4、总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与法人身份证(可携带复印件,且若该单已在淮南进行社保开户登记则无需携带)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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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3.《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五、着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 |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工程建设项目可从淮南市人社局官网下载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资料,携带相关表格与证明,到市政务大厅人社服务窗口办理企业参保登记手续。 具体材料: 1、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 3、已经开工的提供开工通知书; 4、淮南市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两份); 5、淮南市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报盘(电脑录入后拷入U盘);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7、总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与法人身份证(可携带复印件,且若该单已在淮南进行社保开户登记则无需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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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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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1. 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等); 2.人员关键信息变更或者合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公证部门公证书、人事档案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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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4.《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高风险业务电子要件上传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2]36号附件2。 5.《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南市公安局 关于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变更更正参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淮人社发【2014】54号) |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
公安部门、公证部门等 |
单位或个人可从淮南市人社局官网下载(社会保险参保)个人基本信息变更资料,携带相关表格及证明,到市政务大厅人社服务窗口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具体材料: 1. 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等); 2.人员关键信息变更或者合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公证部门公证书、人事档案等材料; 3. 淮南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或重复记录合并申请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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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参保)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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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根据终止原因不同带相应的证明 (1)在职死亡:①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银行卡等)、②相关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居民医学死亡证明等。 (2)出国定居:①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银行卡等)、②申领人定居国护照。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十五年:①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银行卡等)、②申领人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书、③户籍在外地的,需提供户籍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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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
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医院等 |
本人携带相关证明前往市政务大厅人社服务窗口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手续(在职死亡待遇申领代理人需携带其身份证原件) 具体材料: 终止原因(对照原因携带对应的材料): (1)在职死亡:①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银行卡等)、②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终止通知单、③申领人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书、④相关死亡证明。 (2)出国定居:①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银行卡等)、②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终止通知单、③申领人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书、④申领人定居国护照。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十五年:①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银行卡等)、②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终止通知单、③申领人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书、④户籍在外地的,需提供户籍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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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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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银行卡等 若重复养老关系包含外省市养老缴费,则需携带外省市的参保证明或相关凭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榷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榷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榷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4.《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第十条: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5.《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
公安部门、外省人社部门 |
本人携带相关证明前往市政务大厅人社服务窗口办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相关材料: 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银行卡等; 社保退费申请表; 若重复养老关系包含外省市养老缴费,则需携带外省市的参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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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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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四)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五)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 号)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五)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
编制部门、人社部门、组织部门等 |
单位网报端口办理或者持相关证明材料线下办理(金海大厦317办公室)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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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 号)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
公安部门、人社部门等 |
单位网报端口办理或者持相关证明材料线下办理(金海大厦317办公室) |
(社会保险参保)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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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一)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 号) 第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4),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
编制部门、人社部门、组织部门等 |
单位网报端口办理或者持相关证明材料线下办理(金海大厦317办公室) |
职工参保登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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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一)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相关材料;(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 号)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按规定申报工资总额后……保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应申报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更等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
人社部门、组织部门 |
单位网报端口办理或者持相关证明材料线下办理(金海大厦317办公室)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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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三)《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第八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流程按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办理。转移基金按以下办法计算……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
人社部门 |
单位网报端口办理或者持相关证明材料线下办理(金海大厦317办公室)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跨省转移提供、省内转移无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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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一)《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二)《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三)《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第八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流程按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办理。转移基金按以下办法计算……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
人社部门 |
单位网报端口办理或者持相关证明材料线下办理(金海大厦317办公室)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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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一)《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二)《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三)《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33号 第二,办理流程 (一)单位申报有关材料。按照人社部办公厅、总后财务部……交本人签字后,一并提交社保经办机构。 |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
退役军人所在单位 |
单位网报端口办理或者持相关证明材料线下办理(金海大厦317办公室) |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机关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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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一)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二)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 号) 第二十条 因参保单位多缴、误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退还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 (二)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
人社部门 |
单位网报端口办理或者持相关证明材料线下办理(金海大厦317办公室) |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机关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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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文 七、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或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或者政治机关干部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缴费凭证》《信息表》,见附件1、2),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汇至退役军人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凭证》《信息表》和银行受理回执一并交给本人。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时向退役军人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缴费凭证》和《信息表》。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退役军人所在单位 |
(一)单位为退役军人办理增员并正常缴费后,携带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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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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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高校毕业证 |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九)……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创业补贴……第九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二、……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人社部门 |
高校 |
申请人可前往企业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 |
创业补贴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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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退伍证 |
人社部门 |
部队 |
申请人可前往企业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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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残疾证 |
人社部门 |
残联 |
申请人可前往企业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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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外地岗位证明(在外地参保证明、工资证明、劳动合同、曾在外地就业证明等其中一项) |
人社部门 |
申请企业提供 |
申请人可前往企业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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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企业正常经营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水电、房租缴纳依据,营业流水等其中一项) |
人社部门 |
申请企业提供 |
申请人可前往企业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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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 |
人社部门 |
申请企业提供 |
申请人可前往企业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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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就业困难人员(残疾证) |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七、大力提升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3.《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第十七条: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4.《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九)强化部门协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 5.《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6.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二、适当提高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
人社部门 |
残联 |
申请人可前往企业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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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退伍证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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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前往企业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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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刑满释放证明书 |
人社部门 |
监狱 |
申请人可前往企业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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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高校毕业证 |
人社部门 |
高校 |
申请人可前往企业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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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证明 |
人社部门 |
原产能过剩企业 |
申请人可前往企业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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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外地岗位证明(在外地参保证明、工资证明、劳动合同、曾在外地就业证明等其中一项) |
人社部门 |
申请企业提供 |
申请人可前往企业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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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在第三方平台实名注册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第三方网络平台 |
申请人可前往企业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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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劳务派遣机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编制 |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人社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出具资产证明相应资质的机构 |
行政相对人凭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办理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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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材料 |
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补(换)发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7号) |
人社 |
人社 |
办理地点: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G座南区二楼人社综合窗口;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办结; 加盖单位印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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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
1.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补(换)发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7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换)发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45号 |
人社 |
人社 |
办理地点: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G座南区二楼人社综合窗口;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办结; 办理所需材料:归入本人档案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换)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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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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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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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资产清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
市教体局 |
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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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民办学校分立、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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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验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 |
市教体局 |
银行或是 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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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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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办理申请表 |
1.《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三十八条 2.《安徽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及电子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皖教职成〔2017〕4号)第五十五条 |
安徽省教育厅或淮南市教体局 |
原毕业中职学校 |
|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办理 |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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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公安部162号令第二十三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驾管所 |
符合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 |
互联网受理: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驾驶证初次申领业务 |
|
2 |
军警驾驶证换地方驾驶证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公安部162号令第二十四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
驾管所 |
所在部队核发的军队驾驶证,符合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 |
携带以下材料到车驾管所窗口办: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2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3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
|
3 |
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公安部162令第二十五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提供翻译机构出具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属于内地居民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
驾管所 |
外国核发的驾驶证,符合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 |
携带以下材料到车驾管所窗口办: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3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提供翻译机构出具或者公证机构的中文翻译文本,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属于内地居民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
|
4 |
驾驶证期满换证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公安部162令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驾管所 |
符合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 |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未实现《身体条件证明》信息网上核查的,还应当提供《身体条件证明》原件。到窗口办理或交管12123办理。
|
驾驶证期满换证 |
|
5 |
申请延期提交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身体条件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公安部162令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
驾管所 |
个人 |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到窗口办理或交管12123办理。
|
延期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 |
|
6 |
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公安部162令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驾管所 |
符合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 |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到窗口办理。
|
校车驾驶资格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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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46号第三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有停尸条件的场所。 |
交警支队 |
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 |
前往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具。 |
交通事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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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有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书》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46号令第八十二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
交警支队 |
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将《判决书》送达交警支队后办理。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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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车管所 |
1、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出具单位身份证明 2、汽车销售商出具购车发票 3、汽车制造场出具合格证 4、保险公司出具交强险凭证 5、税务部门出具购置税 6、机动车检测站出具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
1.查验机动车 2.业务大厅取号,一窗办理 |
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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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四十五条 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另一方姓名,婚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且经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可以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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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所 |
1.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夫妻双方提供 2.派出所出具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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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大厅取号,一窗办理 |
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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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请机动车转让登记的,提交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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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所 |
1.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出具单位身份证明 2.车主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 、行驶证 3.二手车市场等出具转让证明 4.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5.保险公司出具交强险凭证6.机动车检测站出具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
3.查验机动车 业务大厅取号,一窗办理 |
转让登记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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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三十条 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让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提交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让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
车管所 |
1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出具裁定书等来历证明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出具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
1.查验机动车 2.业务大厅取号,一窗办理 |
转让登记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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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机动车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三十三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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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所 |
1.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出具单位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登记证书 3.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
2.业务大厅取号,一窗办理 |
解除抵押登记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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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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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所 |
1.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 2.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3.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灭失承诺书 4.因质量问题退车的,经销商或机动车制造厂提供机动车退车证明 5.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供出境记录 |
业务大厅取号,一窗办理 |
注销登记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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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三十九条 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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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所 |
1.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供出境记录 3.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
业务大厅取号,一窗办理 |
注销登记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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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校车标牌领取时,提交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六十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确认表格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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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所 |
1.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出具单位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人提供驾驶证、行驶证 3.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4.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
业务大厅取号,一窗办理 |
申领校车标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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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提交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作为质押物质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质押备案;质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质押备案。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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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所 |
1.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出具单位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人和质权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 |
业务大厅取号,一窗办理 |
机动车质押、解除质押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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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时,属于未销售的; 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
车管所 |
1.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出具单位身份证明 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销售企业出具销售发票 3.汽车制造场出具合格证 4.保险公司出具交强险凭证 5.机动车检测站出具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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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合格后办理 |
申领临时号牌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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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的,需要刑侦部门提供情况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七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骗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 机动车在被盗抢骗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
车管所 |
刑侦部门提供被盗抢骗机动车证明 |
1.业务大厅取号,一窗办理锁定业务 2.属于被盗抢机动车发还的,查验岗查验机动车,业务大厅取号,一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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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抢车辆锁定业务及发还后变更备案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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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需要有关技术鉴定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七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骗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 机动车在被盗抢骗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
车管所 |
刑侦部门提供被盗抢骗机动车证明 |
属于被盗抢机动车发还的,查验岗查验机动车,业务大厅取号,一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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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抢车辆发还后变更备案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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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九十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一)机动车来历证明: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监察机关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监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6.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9.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骗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
车管所 |
1.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骗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出具权益转让证明书。 3.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出具单位身份证明 4.机动车所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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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验机动车 2.业务大厅取号,一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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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登记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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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机动车灭失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
车管所 |
1.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 2.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灭失承诺书 |
1.业务大厅取号,一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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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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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交来历证明 |
《安徽省电动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
车管所 |
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交来历证明 |
1.业务大厅取号,一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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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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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项目时,应当在报建阶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
交管科 |
交通影响评价鉴定机构 |
提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前往交管科审查后提供证明 |
交通影响评价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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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监护人监护关系证明材料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公境〔2011〕3224号)第八条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申请人及监护人 |
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办理,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户口簿,户口簿,户口簿原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因私查询出入境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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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监护人同意出境意见,单位同意出境证明 |
《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8号)第四条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监护人,单位 |
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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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证明材料 |
《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8号)第五条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申请人 |
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并提交相应材料:(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 (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四)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
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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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护照加注证明材料 |
《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8号)第九条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户籍部门 |
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加注,并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
普通护照持有人申请变更加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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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入台许可证证明材料 |
关于启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传[2015]927号第二条、第三条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自行提供(台湾出入境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入境许可) |
1、探亲类签注,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2、赴台定居,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提交复印件。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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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监护人、单位同意证明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 第九条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监护人,单位 |
身份证原件;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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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亲属关系证明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第七条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户籍部门 |
需提交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和内地无子女等证明材料 |
港澳定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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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外国人住宿登记;外国人身份证明材料;外国人体检证明;停留事由及相关材料等相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637号 第十条至第十六条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科技局、卫生部门、民政局、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
市级机关受理、审核、审批 |
中央事权、外国人办理签证及居留证件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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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外国人永居申请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外国人身份证明材料;外国人体检证明;银行流水及其房产证明等;永居事由及相关材料等相关材料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74号令 |
出入境受理单位 |
各国使领馆、税务、卫生等部门 |
市级机关受理,逐级提交,国家移民管理局审批 |
中央事权、外国人办理在华永久居留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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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房屋合法建设情况及证件办理情况证明 |
一、安徽省户政管理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五十九条,公民迁移户口,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 二、《淮南市户政业务办理实施细则》(淮公通〔2022〕302号)第一百九十九条乡村集体土地性质区域自建住房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布的《宅基证》、《土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证件暂未办理的,也可由村委会及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出具房屋合法建设情况及证件办理情况证明。 |
淮南市公安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群众到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进行申请出具。 |
乡村集体土地的分立户、户口 迁移。 |
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需要提供 |
35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一、安徽省户政管理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一百四十二条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 二、《淮南市户政业务办理实施细则》(淮公通〔2022〕302号)第三十三条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 |
淮南市公安局 |
申请人 |
自己持有的直接出具,或到相关部门出具。 |
户口迁移。 |
居民户口簿可以证明的不需要提供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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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接收入户证明 |
《淮南市户政业务办理实施细则》(淮公通〔2022〕302号)第一百零六条,迁入乡村集体土地区域的,还需出具村(居)委会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 |
淮南市公安局 |
村(居)委会 |
到村(居)委会申请出具。 |
户口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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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在读证明及同意入户证明 |
《淮南市户政业务办理实施细则》(淮公通〔2022〕302号)第一百零八条,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跨年度迁入学校集体户的需就读院校出具在读证明及同意入户证明。第一百零九条大中专学生(户口系院校学生集体户)毕业户口迁往省外,毕业超过两年的,还需迁入地派出所出具同意入户证明。 |
淮南市公安局 |
就读学校或户口迁入地派出所 |
到就读学校或户口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出具。 |
户口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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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入户证明 |
《淮南市户政业务办理实施细则》(淮公通〔2022〕302号)。第一百零九条大中专学生(户口系院校学生集体户)毕业户口迁往省外,毕业超过两年的,还需迁入地派出所出具同意入户证明。 |
淮南市公安局 |
户口迁入地派出所 |
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出具。 |
户口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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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性别鉴定证明 |
《淮南市户政业务办理实施细则》(淮公通〔2022〕302号)第一百三十三条因实施医学变性等原因造成性别变化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交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 |
淮南市公安局 |
医院或鉴定机构 |
到医院或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出具。 |
性别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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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民族成份证明 |
一、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二、《淮南市户政业务办理实施细则》(淮公通〔2022〕302号)第一百四十七条确需变更民族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成份证明。 |
淮南市公安局 |
市统战部 |
逐级到县区、市统战部申请 |
民族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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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出生住院记录 |
《淮南市户政业务办理实施细则》(淮公通〔2022〕30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无法核实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出生住院记录相关证明 |
淮南市公安局 |
婴儿出生医院 |
到婴儿出生医院申请。 |
出生登记、户籍补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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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声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四十八条、《淮南市户政业务办理实施细则》(淮公通〔2022〕302号)第八十七条,前后不同《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变更户关系注销户口,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格式)材料,说明错误原因,并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 |
淮南市公安局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关 |
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关申请出具 |
注销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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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整容证明 |
《淮南市户政业务办理实施细则》(淮公通〔2022〕302号)第一百七十四条,(四)公民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整容医院出具的整容证明。 |
淮南市公安局 |
整容机构 |
到整容机构申请出具。 |
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
指纹核验或公安机关无法核实的提供 |
44 |
亲子鉴定证明 |
《淮南市户政业务办理实施细则》(淮公通〔2022〕302号)第五十二条,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材料; |
淮南市公安局 |
鉴定机构 |
向鉴定机构申请 |
出生登记、补录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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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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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保缴费证明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17]1165号)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18]275号)中”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等人社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后自动取消”。 |
市财政局 |
市社保局 |
从本单位社保缴费帐户打印社保缴费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
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事项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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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
|||||||
1 |
住所书面告知承诺(产权及租 赁基本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 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 条;《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 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 |
市商务局 |
房产管理部门 |
企业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省商务厅服务事项(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下载表格自行填写。 |
行政许可、企业申请取得从事 拍卖业务许可的初审 |
|
2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 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 条;《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 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 |
市商务局 |
公安部门 |
企业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省商务厅服务事项(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下载表格自行填写。 |
行政许可、企业申请取得从事 拍卖业务许可的初审 |
|
3 |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交港、澳、台通行证;法定代表人外国公民的,应提交法代表人护照及翻译件(翻译件 应加盖境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 年第5号令)第三条 |
市商务局 |
公安部门 |
自行提供。 |
行政许可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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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 |
|||||||
1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医保部门 |
参保单位 |
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
2 |
参保凭证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
医保部门 |
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
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毛集和没有经办机构的区暂不办理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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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
|||||||
1 |
工作资历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市科学技术局 |
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 |
聘请单位登陆科技部网站“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经预审、受理-→审查做出是否发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决定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
2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 |
市科学技术局 |
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 |
|
|||
3 |
职业资格证明 |
市科学技术局 |
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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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国籍国或长期居住国(地区)官方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市科学技术局 |
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公证机关等部门以及国籍国驻华使、领馆或我驻外使、领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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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人体检证明 |
市科学技术局 |
由我驻外使、领馆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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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
市科学技术局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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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
市科学技术局 |
颁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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