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司法局2023年其他权力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4-01-12 17:28信息来源:市司法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20            其他权力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八条: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批准设立或者变更公证机构时予以核定。
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报审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报审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5、
擅自增设、变更转报程序或条件的;6、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2795088
21           其他权力
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41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司法部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监考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违纪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第四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1、受理责任:审查报名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及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责任: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报名人员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依照有关规定送达报名人员。送达时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4、审查责任:对当事人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经审查、核实,应当作出报名无效的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载明以下事项:①报名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②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③处理的依据和种类;④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⑤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法定时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应试人员。
7、事后责任:应当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报名人员所在单位。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理的违纪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理的。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处理的。3、因处理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考试报名工作人员对报名人员进行挟私报复或故意诬陷。6、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2795088
22 其他权力 公证员免职报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部应当自收到提请免职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免职决定。”  公证员免职申报责任:符合法律规章规定的公证员免职情形,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准备报批免职材料并上报。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54-2795088
23 其他权力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   1.《律师法》(主席令76号 2017年颁布)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律师协会报送的律师执业情况报告和考核等次评定意见。
2、审查责任: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
3、决定责任:审查发现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
4、事后监管责任:年度考核结束后,将年度检查考核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依据的;2、违反法定的程序的;3、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权力,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在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2795088
24 其他权力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由其确定考核结果。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时间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辖区内(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律师协会报送的律师事务所情况报告和考核等次评定意见。
2、审查责任: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
3、决定责任:审查发现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
4、事后监管责任:年度考核结束后,将年度检查考核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结果备案依据的;2、违反法定的程序的;3、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权力,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在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2795088
25 其他权力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1、受理责任: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异议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决定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法律援助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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