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市级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方位建设“无证明城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群众和企业办事便利度和满意度,现公布第一批市级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直接取消34项)。
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接受群众和企业监督。已列入免提交清单的证明材料,不得再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切实提高群众和企业的办事体验,确保“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淮南市市级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第一批)》
中共淮南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29日
附件
淮南市市级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第一批)
单位 |
证明材料序号 |
服务事项 |
证明材料 |
设立依据 |
开具单位 |
免提交方式 |
备注 |
1.市税务局 |
1 |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29 号)。 |
税务部门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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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车船税退抵税 |
车船税完税凭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税务部门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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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七条。 |
公安部门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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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七条。 |
税务部门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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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第四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一条;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四条;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四条、第七条。 |
税务部门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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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
公安部门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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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四条。 |
公安部门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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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四条。 |
公安部门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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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9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规划许可证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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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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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 )第十一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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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2 |
拆迁安置增购面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
被拆迁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第三章第二条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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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拆迁安置住房增购住房面积提取公积金 |
被拆迁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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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文化和旅游局 |
14 |
承印加工境外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备案核准 |
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发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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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民政局 |
15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
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财务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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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登记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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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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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清算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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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
民政部门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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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认定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
民政部门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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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事务所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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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登记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
会计事务所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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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民政部门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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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会计事务所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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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认定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
民政部门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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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社会团体正常换届备案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2.《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第二条 、第三条。 |
民政部门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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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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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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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残疾人联合会 |
29 |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身份证复印 |
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22〕29号)第二条 |
市残联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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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市公安局 |
30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丢失或者损毁补(换)发 |
机动车行驶证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五-第六十九条 |
公安部门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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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摩托车抵押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驶证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 |
公安部门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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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申请换发、补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户口簿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公安部门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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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往来港澳逗留签注签发 |
居住证 |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第六项第3大点第5 |
公安部门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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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市市场监管局 |
34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注销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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