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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

《淮南市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24828日第十二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淮南市司法局     

         2024828

 

 

 

淮南市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制度,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38 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指定实习指导老师并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实习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申请实习人员原则上应在同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

第二章 实习申请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二)具有淮南市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淮南市内;

(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取得安徽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明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品行良好;

(七)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实习人员参加实习:

(一)受到行政处罚期满未满一年的;

(二)享受放宽政策人员未在其规定区域内申请实习的。

第七条 实习人员到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经该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双方签订《实习协议》,并明确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三)指导老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第八条 申请实习人员持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实习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九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淮南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登记表》;

(二)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的《淮南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协议》;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安徽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本人出具未受过刑事处罚的书面承诺;

(六)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承诺书;

(七)本人近期免冠蓝底正面二寸照片二张;

(八)实习指导老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拟申请兼职执业的实习人员,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外,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其所在教育科研部门、民营企业或者村集体为其出具的工作证明以及同意其实习的证明,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

第十条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其实习登记:

(一)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二)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案件未结案的。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其实习登记: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以及其他被给予终生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其他禁止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行为。

第三章 实习登记

第十二条 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申请实习人员补充提交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收到复核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的日常管理与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担任实习人员实习指导老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连续三年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经历且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同一实习指导老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未按规定安排好人员实习,以致实习管理混乱,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基层法律服务所限期整改,或者取消接收实习人员的资格。

第十六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建立实习情况记录制度,实习指导老师每月检查实习记录并签署指导意见;基层法律服务所每季度审核实习记录并对实习人员和实习指导老师实习效果出具意见;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将实习记录的记录情况作为实习考核的内容。

实习记录主要记录实习人员的实习项目、内容、过程、体会。可采用电子文档式,也可使用纸质式。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实习活动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建立实习人员考勤和实习内容登记制度;

(二)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三)对实习指导老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四)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实习指导老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法律业务;

(二)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代理意见;

(四)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服从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指导老师的监督管理;

(二)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

(三)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四)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损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所在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并给予其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实习人员自行申请中止实习的,须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中止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累计超过六个月视为终止实习。

实习人员因中止事由结束需要恢复实习的,应通过基层法律服务所审核同意,并报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接收其实习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向实习登记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实习审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人员实习情况记录;

(三)实习指导老师出具的鉴定意见;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淮南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鉴定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鉴定意见和《淮南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基层法律服

务所提交的实习审核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实习材料进行审核。因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或被投诉可能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实习审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对实习人员进行审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实习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据实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审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的,应当重新申请实习。

第六章 实习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县(区)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实习登记,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淮南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鉴定书》、鉴定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审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实习指导老师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淮南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登记表》《淮南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鉴定书》文本由淮南市司法局负责统一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4年8月28日起施行。


     附件1

实 习 人 员 登 记 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政治面貌

 

学历及专业

 

毕业院校

 

学历证书编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或律师、法律资格证书号码

 

档案存放地

 

存 档 号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邮编

 

手机

 

指导老师姓名

 

执业证号

 

执业年限

 

实习机构

 

电话

 

实习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实习人员实习期情况

合格              不合格

个人相关简历(从高中毕业开始计算):

 

 

 

主管单位意见:

 

 

         附件2

 

实 习 鉴 定 书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

 

 基层法律服务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身份证编号

 

学历

 

工作

单位

 

职业

 

党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或律师、法律资格证书取得时间:

证书编号:

实习起始时间

 

实习指导老师姓名

 

执业时间

 

职称

 

 

案   由

案  号

主办人员

 

 

 

 

 

 

 

 

 

 

 

 

 

 

 

 

 

 

 

 

 

 

 

 

 

 

 

 

 

 

 

 

 

 

 

 

 

 

 

 

 

 

 


 

实习人员个人实习总结(可附页)

 

 

 

 

 

 

 

 

 

 

 

 

 

 

 

 

 

 

 

 

 

 

 

 

 

 

 

 

 

实习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指导老师意见:

 

 

 

 

指导老师签名:

年     月     日

 

 

 

 

 

 

 

基层法律服务

 

 

 

品行鉴定:

 

 

 

 

 

 

执业能力鉴定:

 

 

主任:

                                基层法律服务(印章)

年      月   日

 

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备注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