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睿峰参加政风行风热线解读:人民监督员工作

发布时间:2025-05-07 15:43信息来源:市司法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访谈主题:关于人民监督员工作介绍

访谈时间:2025年5月6

访谈嘉宾: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睿峰

          市司法局促进法治科科长李贵龙

访谈地点:淮南人民广播电台

主 持 人:淮南人民广播电台

现场照片:



主持人:首先请睿峰副为我们广大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什么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吗?

答:好的。顾名思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是宪法和法律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规定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最初设立于2003年,2016年起正式在全国全面推行,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成为一项充分体现人民民主专政性质和特点的司法性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司法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简单来说,就是把“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这件事变成了一种常态机制。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代表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办理的部分案件进行程序合法性和实体正当性的监督,通过人民监督员的独立、客观评价,有效防止检察权滥用,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主持人:我们现在已经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朱局长,您能从司法行政的角度谈谈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吗?

答:当然可以。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意义重大,人民监督员工作不仅是对检察权力运行的具体个案的社会监督,而且是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重要形式和制度体现。主要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看:

第一,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通过制度化的群众监督,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与规范性,有利于实现公正司法。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们国家“一府一委两院”政治架构的有效补充,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体现。

第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落实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路径。通过邀请人民群众代表直接参与司法监督,使普通百姓有机会“零距离”参与司法,增强了司法的亲民性。

第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专群结合”的工作方法,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广泛、深入参与。人民监督员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通过详细了解案情、证据、法律适用等,独立发表意见建议,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和公众感受,能够进一步体现社会治理的公信力。

作为监督司法的“第三只眼”,新时期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方兴未艾,今后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注入更强动能。

主持人:那么人民监督员在实际工作中都做些什么呢?监督的方式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根据2019年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参与重大案件的公开审查、公开听证进行评议监督。比如说对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监督员可以参加评议,提出自己的意见。对于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公开审查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公开听证等,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等提出意见。

二是参与评议检察机关的其他重要工作事项。例如巡回检察、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和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也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进行监督。

三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监督员也可主动对检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比如建议提高公开透明度等制度性工作性建议,或者对发现的个别案件瑕疵等提出改进建议,这对于优化司法行为、规范执法可以起到积极作用。

另外,为保障监督实效,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评议时,一般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他们拥有完全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不受任何干扰,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对待并予以回应。

主持人:人民监督员制度设计的非常好,那人民监督员是怎么选出来的?是不是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

答: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有一整套严格的流程和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明确了选任条件、程序、任期等要素。

一是选任所依据的原则,《办法》中明确规定“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

二是成为人民监督员需要满足的条件:首先必须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并且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需要注意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以及人民陪审员不得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若存在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等任意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三是选任程序:主要包括推荐、审核、考察、公示、决定和备案六个环节。

推荐来源既可以是单位和组织的推荐,也可以通过个人申请,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在考察环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为了让更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民群众参与到这支队伍中来,以朴素的正义观发表意见,保障司法活动的情理和社会效果,《办法》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应当充分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且公职人员在人民监督员中的占比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在公示环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拟任人民监督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通知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与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应当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

四是任期管理: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以确保队伍的动态更新与持续活力。

值得一提的是,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检察机关负责提供监督需求和履职平台,二者协同配合,保障监督员选得出、用得上、管得好。

主持人:为了全面了解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更好的便于参与,想请李科长介绍一下新修订《人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为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对2016年制定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机关检察权实行监督的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形式。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工作。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和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职责。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2021年,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都对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发生重大调整,人民监督员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征求司法部意见的基础上,于2019年8月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方式、程序、层级等进行了调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具体措施,共同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康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司法部组织力量,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主持人新《办法》主要的修改内容是什么? 普通群众通过什么渠道可以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答:新《办法》立足人民监督员制度定位,着眼于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原《办法》基本框架和主体内容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重点聚焦人民监督员制度调整所涉及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

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由“案件”修改为“办案活动”,这与新《规定》是一致的。

其次,调整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层级。为了更好地实现监督功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司法公正,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之初,就确定了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和市级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考虑到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已经拓展为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监督数量有较大增长,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机会也大大增加,且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方式,能够在程序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新《办法》在保留两级人民监督员的基础上,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层级进行了调整。新《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办案活动,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

此外,为了更好地实现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的监督,新《办法》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商司法部在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中抽选。

为方便人民群众更好参与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来,我们坚持公开、便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的知晓和参与途径。一是明确了公告的内容和时限。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和分布,并向社会发布选任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二是拓展了群众参与的方式。广大人民群众在规定的时限内,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为了更好地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发挥群团组织作用,根据有关规定,新《办法》明确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同时,“新办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根据监督办案活动需要和本辖区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每个县(市、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三名。

当然,在选任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还将会同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部门,对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切实把那些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人选任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来。

我们希望,有更多的人民群众关心、关注司法,踊跃参与到监督司法活动中来,共同为推进司法公正贡献力量。

主持人:那在监督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如何保障他们能真正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依法履职,而不是“走过场”?

答:这是制度能否有效运转的关键问题。为保证人民监督员依法公正履职,“新办法”明确,人民监督员是监督办案活动所涉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案件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监督员有需要回避情形,或者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且满足回避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决定人民监督员回避,或者要求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

司法部和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干部进行培训,准确理解、把握“新办法”的内涵和具体要求,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将通过广泛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关心、支持人民监督员工作,积极参与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来,为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发展、促进司法公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我们从制度设计、培训支持和履职环境等多个方面给予保障:

一是完善制度。要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就必须从制度和程序上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职的“过程性”。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中明确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发表意见、查阅必要材料、参与听证等权利,检察机关必须充分保障其履职条件。

二是加强培训。对新任监督员定期开展法律知识、程序规范、履职技巧等方面的培训,帮助其尽快熟悉角色、胜任职责。

三是多样化监督方式。通过公开听证、案件质量评查等多种方式,确保人民监督员能够全面参与检察工作,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四是制度激励。对履职积极、监督有力的监督员予以表扬、记录履职档案,并作为评优依据;对不履职、消极对待者则实行动态调整,形成良性机制。

在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以来,我市人民监督员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为法治淮南建设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我市在2024年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5名,在2024年人民监督员共参与149起检察工作案件评议,累计参加201人次,提出意见十余条。在2024年的年度考核中,共有5名履职积极的人民监督员获评优秀等次。2025年至今已参与案件评查19起,累计34人次。这些数据真实反映了人民监督员在维护案件公正性方面的积极作用。

主持人:那么面向未来,对于进一步优化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落实有什么建议或设想?

为更好地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使其焕发出强大的制度活力,今后,我们一方面要强化代表性,进一步拓展监督员的覆盖面,让更多基层群众参与进来,增强人民监督员队伍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另一方面是要强化协同机制,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加强协同配合,在选任、培训、考核方面形成合力,构建全流程闭环监督体系。同时,我们也计划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线上平台,提升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效率和规范性。

主持人:感谢二位对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详细介绍,那如果想申请成为人民监督员,我们该在哪里找到相关的信息呢?

答:谢谢主持人的提问,我们也正好借着政风行风热线这个平台做个宣传。选任周期一般每五年一次,距离2024年的选任已经5年时间,一届任期已满,在2025年也就是今年我们会进行新一届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目前《关于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的公告》已经发布在淮南市司法局的官方网站,今年计划选任30名人民监督员,报名时间截至2025年5月30日。欢迎广大符合条件的市民朋友们踊跃报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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