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风行风热线实录】介绍人民调解和商事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26-03-17 10:00信息来源:市司法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访谈主题:关于人民监督员工作介绍

访谈时间:2026年3月16

访谈嘉宾: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睿峰

          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科长李贵龙

          淮南市律协副会长、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陆飞

访谈地点:淮南人民广播电台

主 持 人:淮南人民广播电台

现场照片:

话题1.

主持人:我们知道,矛盾纠纷化解是基层治理的重要环节,也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节目开始,可能有些听众朋友对“人民调解”了解并不多,首先想请朱局给我们简要介绍一下,什么是人民调解?

朱睿峰:好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伟大创举,也是我国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有自己独特的组织形式,完整的工作原则、制度、程序,严格的工作纪律,方便灵活、形式多样的工作方法。因此许多国家把人民调解誉为“东方之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另外,《人民调解法》第31-33条还规定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话题2.

主持人:感谢朱局的介绍,那么咱们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主要承担哪些职责呢?

朱睿峰:司法行政部门是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机构。

1.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是研究制定地方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地区人民调解工作规划和任务并督查落实。二是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表彰优秀、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三是开展对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技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四是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预防矛盾纠纷发生。五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进行统计,并将情况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六是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

2.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一是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纠纷当事人的请示、咨询和投诉。二是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根据需要,协助、参与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三是对调解协议进行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序良俗的,要及时指出并督促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合理程序予以改正。四是协助督促人民调解协议履行。五是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六是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七是汇总上报人民调解工作统计报表。

话题3.

主持人:非常详细的解读,相信听众朋友们现在对人民调解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了解了咱们司法行政机关在其中的职责。那么,目前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如何?

李贵龙:近年来,淮南市司法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耕“六尺巷工作法”,以抓前端、治未病、优机制、强联动、创品牌为主线,打造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我们深刻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更是衡量社会治理能力的“试金石”。我们着力在健全体系、锻造队伍、实战化解、文化赋能方面深耕细作,推动全市纠纷化解工作呈现组织全覆盖、队伍专业化、机制全贯通、化解高效率、品牌有影响的良好态势。

(一)健全体系强根基,构建“全域覆盖”调解格局。紧紧扭住“大调解”格局建设这个牛鼻子,做实做强基层基础。一是组织体系全域覆盖。全市1078个村(社区)、90个乡镇(街道)全部建成人民调解委员会,10个县级调委会全面入驻综治中心,实现乡乡有调委会、村村有调解员、行业有专调组织。二是专职力量刚性配备。在财政压力较大情况下,全力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全市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全部按标准配备到位,每乡镇不少于2名,筑牢基层稳定“第一道防线”。三是行业领域精准覆盖。聚焦道路交通、医患、物业、金融、婚姻家庭、知识产权、消费维权等高频多发领域,建成各级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72个,其中市级10个,实现重点领域“纠纷有人管、专业解难题”。四是对接机制深度融合。健全诉调、访调、警调、拘调联动机制,3个拘留所全部派驻专职调解员,推动矛盾纠纷“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服务”,初步实现群众化解矛盾“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地”。2025年,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录入平台案件4.2万余件,大量矛盾吸附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二)专业赋能提质效,锻造“能调善解”精锐队伍。坚持数量扩容、质量提优、专业赋能,打造懂法律、懂政策、懂心理、懂民情的调解铁军。一是队伍结构持续优化。全市专兼职调解员达4189名,其中专职调解员980名,占比23.4%,专职化、专业化水平显著提高。二是精准培训赋能增效。2025年,首次举办全市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训班,近200名一线专职调解员同堂培训,邀请资深法官、业务骨干授课,分享实战技巧,实现“赋能充电”。三是专业人才精准选配。市级7家行业专调委配齐专职调解员35名,实现专业纠纷内行化解、精准破题,有效解决“外行调内行”难题。

(三)聚焦实战促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目标。坚持预防为先、调解为主、实质化解,把工作成效体现在止纷争、化心结、保稳定上。一是专项活动靶向发力。围绕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解决群众“急难愁盼”、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四大方面,从2021年,连续4年开展“人民调解为人民”主题系列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专项活动。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重点领域成效突出。访调对接高效运行,2025年市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待上访群众675人次,受理信访调解案件120件,引导罢访113件;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409件,成功调解306件,成功率75%;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待咨询402人次,化解复杂纠纷20余件,新收案件调解成功率85%,赔付金额422.31万元,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三是源头防控精准落地。严格落实矛盾纠纷常态化排查、重点排查机制,对婚恋、邻里、债务等易发纠纷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最大限度防范“民转刑、刑转命”案件发生。

(四)文化铸魂创品牌,擦亮“淮南调解”特色名片。将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与淮南本土文化深度融合,让“六尺巷”的谦和礼让之风浸润淮南大地。一是品牌矩阵亮点纷呈。打造淮和舜心、当面鼓对面锣、为玉帛等一批接地气、有特色、叫得响的调解品牌(室),形成“一县一品、一所一特色”生动局面。二是媒体聚焦彰显影响。“当面鼓对面锣”人民调解品牌登上法治日报头版头条,省广电《新时代“六尺巷”》栏目专题报道我市特色做法,省级媒体刊发工作信息10余篇。三是先进典型示范引领。市医调委获评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张淮斌获评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以榜样力量带动全市调解工作提质增效。 

话题4.

主持人:感谢李科长的介绍,非常扎实的工作,也让听我们对市司法局的人民调解工作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近期,国务院颁布了《商事调解条例》,今年5月份正式施行,很多听众朋友可能还不太了解这个条例,想请李科长给我们简要解读一下,这个条例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有哪些?

李贵龙:好的。《商事调解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其出台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是开辟我国商事调解新征程的重大法治之举。

《商事调解条例》的出台,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填补了我国商事调解领域的立法空白,为商事调解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规范了商事调解行为,推动商事调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发展;二是完善了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发挥商事调解的优势,与诉讼、仲裁等纠纷化解方式形成互补,为商事主体提供更多元、更便捷、更低成本的纠纷化解途径;三是优化了营商环境,通过高效化解商事纠纷,减少商事主体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信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接下来,给大家简要解读一下《商事调解条例》的主要内容。该条例共33条,从制度层面规范商事调解全流程。

(一)规范商事调解的基本规则:一是明确商事调解组织设立的条件、程序等,强调商事调解组织的非营利性,同时规定商事调解员应当符合的条件。二是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商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等信息。三是明确商事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的原则。四是规定商事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履行保密义务和披露义务。五是明确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商事调解费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商事调解费用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这一点也是商事调解与人民调解最显著的区别。

(二)规范商事调解行业发展:一是明确国家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商事调解组织的国际竞争力。二是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事调解的宣传,推广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商事争议,提升商事调解的社会认知度。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情况,在人才、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对商事调解行业发展给予支持。四是明确国家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畅通商事争议解决途径。五是明确当事人可以就商事调解协议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六是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协同发展。

话题5.

主持人:非常详细的解读,相信听众朋友们现在对《商事调解条例》有了更清晰的认识。那么,针对这部新出台的《商事调解条例》,咱们市司法局有哪些相关的工作打算?如何推动条例在我市落地落实,更好地发挥商事调解在化解商事纠纷、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

李贵龙:《商事调解条例》的出台,为我们开展商事调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下一步,我们市司法局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根据上级细则规定,稳步推进我市商事调解中心成立,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符合淮南市情的商事调解体系,为我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加强条例宣传解读,营造良好实施氛围。我们将把《商事调解条例》的宣传解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普法任务,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解读活动。通过新媒体平台、线下宣传活动、专题培训等形式,向商事主体、调解机构、调解员以及广大群众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和实施要求,让大家了解条例、熟悉条例、遵守条例,提升商事调解的社会知晓度和公信力,引导商事主体主动选择商事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二是规范商事调解机构建设,提升商事调解专业化水平。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我市商事调解机构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商事调解机构的设立、运行和管理,明确商事调解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加强商事调解员队伍建设,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选聘一批具有法律知识、商事经验、专业技能的人员担任商事调解员,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提升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打造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商事调解员队伍。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商事调解行为。我们将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商事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的监督管理,规范商事调解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商事调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建立商事调解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商事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的工作成效进行定期考核,激励商事调解机构和调解员提升工作质量。同时,加强对商事调解工作的调研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措施,推动我市商事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

话题6.

主持人:今天,我们围绕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两项工作在我市的开展情况进行了介绍,让听众朋友对调解工作有了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我还想请朱睿峰副局长围绕这两项工作给我们做个简要的总结?

朱睿峰:好的。调解工作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人民调解作为传统的“东方经验”,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事调解因其灵活、高效、保密、维护商业关系的特点,日益受到重视。人民调解与商事调解共同构成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重要两极。2026年是商事调解发展的里程碑年份——首部《商事调解条例》将于5月正式实施,标志着商事调解正式从"人民调解的补充"走向独立的专业化制度。

近年来,我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好“六尺巷工作法”等有效方式,结合楚风汉韵不断推出淮和舜心、当面鼓对面锣、为玉帛等一批接地气、有特色、叫得响的淮南特色调解品牌(室)人民调解扎根基层、服务群众,聚焦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物业矛盾等民生小事,用柔性方式化解基层治理痛点,筑牢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真正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商事调解立足市场、服务发展,聚焦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争议纠纷,秉持专业、中立、高效原则,兼顾法理与情理,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为营商环境保驾护航,以低成本、高效率的调解模式,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两项调解工作,一头连着民生福祉,一头连着经济发展,是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抓手,也是推进法治建设、提升治理能力的关键载体。当前,人民调解正向着网格化、综合化方向发展,通过整合社会资源,筑牢社会和谐的基石;而商事调解则沿着专业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路径快速前行,通过制度创新为企业提供高效、可控的解纷方案,成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两者并行不悖,共同织密我国多元化的解纷之网。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当前调解工作仍存在机制不够完善、领域覆盖不够全面、宣传力度有待加强、专业人才储备不足等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中靶向发力、逐一破解。

下一步,我们将依托我市综治中心建设的契机,持续整合司法、行政、行业、社会等多方力量,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大调解格局。以更坚定的决心、更务实的作风、更有力的举措,守正创新、担当作为,不断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质效,以调解之力护民生、促发展、保稳定,为推进法治淮南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群众提问环节:

问题一:假如我遇到邻里、家庭、物业等纠纷,该找谁调解?需要收费吗?我可以从事人民调解员工作吗

陆飞:市民朋友遇到各类民间纠纷,一是可以到所在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县区、乡镇(街道)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以及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场申请;二是通过安徽法网和皖事通APP进行网上申请预约。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全程由调解员作为第三方主持调解,高效便捷、不伤和气,是化解民间纠纷的首选方式。

我们很欢迎热心的市民朋友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问题二:商事调解和人民调解有什么不同?

陆飞:根据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及司法部等相关解读,‌商事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核心区别在于:商事调解是专门为解决商业领域争议而设立的独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而人民调解主要处理民间纠纷。‌两者在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调解组织性质、调解员要求及程序特点上均有显著不同。‌‌‌

1.法律依据与性质

‌人民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其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商事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首次被确立为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拥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其调解组织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机构。‌‌‌

2.适用范围

‌人民调解‌:主要适用于社区邻里、婚姻家庭、继承等民间纠纷。‌‌

‌商事调解‌:专门适用于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商事争议。条例明确排除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等争议。‌‌‌

3.调解组织与程序特点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门槛相对较低,调解员多来自基层社区。‌

‌商事调解组织‌:设立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拥有30万元以上资产、5名以上符合资格的调解员等),调解员需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专业工作经验或职称等专业条件。‌

4.‌程序与原则‌:

‌商事调解‌:更强调‌专业性、效率优先、维护商业关系‌,程序上注重‌保密性‌(一般不公开进行),并可以收取调解费用。‌‌‌

‌人民调解‌:更侧重于基层性、公益性和便利性,通常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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