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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发布日期:2024-01-02 10:04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阅读:

安 徽

《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1月17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4年1月1日施行。

《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明确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新建公共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35%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情况建设充换电设施。

17个安徽省内医疗机构制剂、1个中药饮片纳入安徽医保支付范围

安徽省医保局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3年)〉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89号),在国家统一医保药品目录外,将17个省内医疗机构制剂、1个中药饮片纳入安徽医保支付范围,2024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

安徽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对象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责任编辑: 新闻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