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要亮证执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关于“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样式” 的要求,根据司法部相关通知精神,省司法厅积极协调推动全国统一标准样式行政执法证件制作发放工作,截至2022年12月,圆满完成全省12.7万名行政执法人员换发全国统一样式的行政执法证件,主要集中在发展改革、教育、生态环境、农业、文化市场、城市管理等执法领域。
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全省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国务院垂直管理、国务院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但以国务院部门管理为主的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除外)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安徽省行政执法证》同时停止使用。人民警察等特殊岗位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全面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是我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意识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执法证件换发,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国家统一行政执法证集中颁发暨宣誓仪式,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人员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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