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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需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发布日期:2024-12-13 09:40   作者:杨娟    来源:法律事务科    字体【     阅读:

《淮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日前印发。《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切实做好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规定》确定了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规定》提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交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材料,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完备性、内容的合法性、操作的可行性。决策承办单位和有关单位还应当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相关调研和论证等工作。

《规定》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告时,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并回答询问。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意见建议批转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并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

(责任编辑: 赵多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