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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淮南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二批)和受委托组织名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11 09:45   作者:李路路    来源: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字体【     阅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和《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执法主体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经淮南市人民政府确认,现将《淮南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二批)和受委托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77个)

1.淮南市公安局所辖各分局(8个)

2.淮南市公安局所辖派出所(48个)

3.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所辖各大队(11个)

4.淮南市消防救援支队所辖各大队(10个)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7个)

1.淮南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淮南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3.淮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淮南支会

5.淮南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6.淮南市舜耕山管理处

7.淮南市救助管理站

三、受委托组织(22个)

1.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淮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淮南市渔政执法大队

5.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淮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7.淮南市建筑管理处

8.淮南市城乡建设档案馆

9.淮南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

10.淮南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

11.淮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中心

12.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13.淮南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

14.淮南市抗震设防管理处

15.淮南市节能监察中心

16.淮南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中心

17.淮南市散装水泥发展促进中心

18.淮南市市政园林管理处

19.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处

20.淮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淮南市卫生监督所)

21.淮南市职业病防治所

22.淮南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淮南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服务监督中心)

四、相关说明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凡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取消以及委托事项、期限等发生变更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重新审核或备案。

淮南市司法局

2025年9月10日

(责任编辑: 赵多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