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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一)

发布日期:2026-06-29 14:49    来源:法治调研科    字体【     阅读:

某能源有限公司、某加油站不服淮南市某县城管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违法建设  限期拆除  超期处罚  程序轻微违法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期间,申请人某能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下投资建设了申请人某加油站建构筑物,包括429平方米的钢构加油大棚和128.7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单层办公用房。2024年5月9日,被申请人某县城管局对申请人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于2025年5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2025年6月6日,被申请人依法举行了听证。经听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案涉建筑物建设的合法性,被申请人依法未予采信。2025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25年8月19日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但其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后,至2025年6月24日方作出处罚决定,已超出法定办理期限,构成程序轻微违法。行政复议机关全面考量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定申请人的擅自建设行为确属违法建设,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规制违法行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核心执法手段,兼具惩戒、教育、规范与保障等多重法治价值。行政处罚的法定处理期限是规范行政执法、保障程序正义的关键制度,对行政执法规范化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行政机关在立案后,无正当理由超出法定办案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程序违法。但行政复议机关并未将程序违法作为否定该行政处罚决定效力的唯一因素,而是基于法安定性和依法行政双重价值,考虑到申请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具有继续状态,同时被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没有直接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运用确认违法决定,保留了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既能切实处理长期处于继续状态的违法建设,同时兼顾申请人的程序性权利和请求,维护了行政管理秩序,并实现行政处罚目的。

(责任编辑: 孙明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