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司罚决字〔2025〕1号)
当事人:崔燕
执业机构:安徽淮华律师事务所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 年 2 月 28 日,崔燕在会见凤台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孙某时,存在将其所写信件带出的违规行为。崔燕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 15 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决定对崔燕作出“停止执业 3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淮南市司法局
2025 年 9 月 17 日
(责任编辑: 周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