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司罚决字〔2025〕2号)
当事人:安徽淮华律师事务所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该所执业律师崔燕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下午,在会见凤台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孙某时,存在将其所写信件带出的违规行为。本机关认为,你所疏于对本所执业律师管理,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以及《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 26 项第一档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所作出“警告,并处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淮南市司法局
2025 年 9 月 17 日
(责任编辑: 周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