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皖司许〔2023〕516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苏珊珊等18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苏珊珊 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
商少伍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胡晴霞 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
孙 思 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
曹 禹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王小东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陈 明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王 梅 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
宋冬梅 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
许晓玲 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祥伦 上海汉之(合肥)律师事务所
徐孟武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汪夏莉 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余浩洲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南市
张如胜 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
李 敏 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
三、六安市
万成成 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
四、宣城市
周 韩 安徽宣郎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11月15日
抄送:合肥市、淮南市、六安市、宣城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责任编辑: 周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