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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皖司许〔2024〕41号)

发布日期:2024-04-11 15:10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字体【     阅读:

李嘉辉等12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李嘉辉   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梅木兰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武鹭颍   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

 徐雪婷   安徽民昭律师事务所

 葛玉东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许伟峰   北京威诺(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盛亚   上海君悦(合肥)律师事务所

 刘  佩   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南市

  葛孝祥   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

三、滁州市

  王昊天   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

四、六安市

  徐宝俊   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

  束文韬   安徽龙舒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月30日





抄送:合肥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责任编辑: 周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