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皖司许可〔2024〕306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金晶等14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金 晶 安徽皖师律师事务所
丁 露 安徽秉凡律师事务所
陈 刚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刘成志 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晓磊 上海君悦(合肥)律师事务所
段长歌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邓 磊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谢光清 北京中盾(合肥)律师事务所
闫莉莉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孙盛杰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赵云峰 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
刘玉强 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三、蚌埠市
汪 艳 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
四、淮南市
宫丽丽 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9月3日
抄送:合肥市、亳州市、蚌埠市、淮南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责任编辑: 周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