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皖司许可〔2025〕47号)
刘员等16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刘 员 安徽可为律师事务所
邹 剑 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
蒋方圆 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
汪子清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郑 林 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
赵海锟 北京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
朱郁婷 北京观韬(合肥)律师事务所
周瑞娟 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吴 胜 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
叶 子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晨璐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
邓扬龙 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三、宿州市
白芳瑞 安徽集卓律师事务所
四、蚌埠市
杨大全 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五、阜阳市
陈 侠 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
六、淮南市
唐小璐 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5年3月4日
抄送:合肥市、亳州市、宿州市、蚌埠市、阜阳市、淮南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责任编辑: 周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