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皖司许可〔2025〕101号)
朱蕾等25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朱 蕾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胡 艳 安徽知秋(合肥)律师事务所
金雨昕 北京中盾(合肥)律师事务所
叶 含 安徽春辰律师事务所
侯 晔 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
孟庆皓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宇宁 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
曹夏博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杨 晨 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
杨 刚 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
陈 芳 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薛 鹏 北京浩天(合肥)律师事务所
刘 澜 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
刘晓君 安徽元谦律师事务所
孙昌兴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杨 倩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也弛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鲍昕蕊 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
储雅静 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尹娟娟 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
陈 培 安徽堇太方成律师事务所
张云星 安徽安同律师事务所
赵露露 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
二、淮南市
翟雨禾 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
杨佳佳 上海德禾翰通(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5年5月14日
抄送:合肥市、阜阳市、淮南市、芜湖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责任编辑: 周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