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皖司许可〔2025〕112号)
刘娟等14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刘 娟 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
邓生苗 安徽爱坡律师事务所
严 旭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陈欣妤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
权海清 安徽黄金(亳州)律师事务所
三、宿州市
周志伟 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
四、阜阳市
王 正 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
五、淮南市
胡继涛 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
六、滁州市
田新月 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
曾 红 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七、芜湖市
汪胜男 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
巫辰晶 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
八、安庆市
王晓华 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
钱伟祥 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5年5月29日
抄送:合肥市、亳州市、宿州市、阜阳市、淮南市、滁州市、芜湖市、安庆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责任编辑: 周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