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皖司许可〔2025〕121号)
孙林等15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孙 林 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
王小平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解正林 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
康家俊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孙 燕 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蔡自发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吴林翰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杨道礼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必海 广东德纳(合肥)律师事务所
黄 玲 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
於祖荣 安徽共商律师事务所
三、淮南市
赵守谦 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
胡雪晴 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
何 慧 安徽泰韵律师事务所
五、安庆市
鲍 泽 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5年6月11日
抄送:合肥市、阜阳市、淮南市、芜湖市、安庆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责任编辑: 周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