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皖司许可〔2025〕293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吴芳芳等16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
吴芳芳 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
鲍 冉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刘纯洁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李惊惊 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
刘梦洁 国浩(合肥)律师事务所
丁锂娜 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卢晨阳 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 杰 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肖玮 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家坤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
王睿芬 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
曹爱平 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
三、淮南市
吴海苗 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
四、安庆市
杨 玥 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
金 俭 安徽品仁律师事务所
江 维 北京市蓝鹏(潜山)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5年12月17日
抄送:合肥市、宿州市、淮南市、安庆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责任编辑: 周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