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灵卡、张金书、李慧: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冠凌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冠凌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6年3月3日
抄送:淮南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