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皖司许可〔2026〕61号)
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陈燕等20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
陈 燕 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
张 凯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韩莹莹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操 群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陈嫚莉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王 薇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晓红 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思媛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 玲 北京中闻(合肥)律师事务所
陈邦正 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韩如琼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高 曼 北京君泽君(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
牛彩红 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
三、淮南市
孙国君 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
李 静 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
四、六安市
赵润竹 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
五、芜湖市
姚玉航 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范庆仪 安徽青合青(芜湖)律师事务所
吴 璇 上海德禾翰通(芜湖)律师事务所
王 晶 上海德禾翰通(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6年4月10日
抄送:合肥市、阜阳市、淮南市、六安市、芜湖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责任编辑: 周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