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皖司许可〔2026〕88号)
李家旭等21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
李家旭 安徽九德律师事务所
刘彤彤 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
王雪梅 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
李剑飞 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
马学聪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杨 朔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高晋晨 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 姝 北京观韬(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 珍 北京观韬(合肥)律师事务所
胡 磊 北京君泽君(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
马 振 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
唐雪见 安徽理先律师事务所
四、淮南市
陈雅新 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
五、六安市
许姚磊 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
沈 波 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
六、滁州市
沈 奕 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
七、芜湖市
吴树烈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方光林 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
周俊强 安徽青合青(芜湖)律师事务所
薛 成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八、安庆市
王再春 安徽今安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周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