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皖司许可〔2026〕118号)
徐自力等19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
徐自力 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
李诗男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王 旋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张 洋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郭吉标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李媛媛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徐诗蝶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汪培文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崔巧云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尹雅男 北京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
吴炳华 上海至合(合肥)律师事务所
杨丽丽 上海至合(合肥)律师事务所
郝金铭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祁术习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黄莎莎 广东德纳(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南市
童亚宇 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
三、马鞍山市
秦 媛 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
舒广伟 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
丁雪萍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6年6月23日
抄送:合肥市、淮南市、马鞍山市、芜湖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责任编辑: 周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