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皖司许可〔2026〕137号)
吴承宇等29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
吴承宇 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
陈逸伦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杨 芹 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
张 帅 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
李 欣 安徽皖商律师事务所
叶 袁 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
汪家亮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杜愈男 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
韩如秋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
黄 攀 安徽达宁律师事务所
刘君君 安徽嵆方律师事务所
胡晴霞 安徽卓昇律师事务所
曹兰兰 北京中永(合肥)律师事务所
汤晓萌 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吴 晓 上海迪伦(合肥)律师事务所
赵海嘉 上海申浩(合肥)律师事务所
葛有成 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孟 爽 江苏法德东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
杨妮娜 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
张宸哲 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
涂海芹 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四、淮南市
王 晨 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
五、滁州市
张珩宇 安徽知秋(凤阳)律师事务所
六、芜湖市
秦梦甜 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
姚 铭 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
七、宣城市
鲍金燕 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
徐雪雁 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
程子璇 安徽佑清律师事务所
八、铜陵市
王亚琴 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6年7月7日
抄送:合肥市、亳州市、阜阳市、淮南市、滁州市、芜湖市、宣城市、铜陵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