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皖司许可〔2026〕155号)
李剑雄等24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
李剑雄 安徽理实律师事务所
张友龙 安徽理实律师事务所
胡茹燕 安徽理实律师事务所
张雪松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王孟如 安徽化方律师事务所
郝文博 北京云嘉(合肥)律师事务所
田 也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宋婷婷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罗 雪 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高传奇 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 琳 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
徐 聪 安徽奡信律师事务所
刘士彰 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
王熙明 安徽宝蓝律师事务所
王浩然 安徽雉河锦阳律师事务所
三、宿州市
卢 威 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
郝颖磊 安徽皖正(宿州)律师事务所
四、阜阳市
王涂人 湖北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
五、淮南市
元 萍 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
六、滁州市
朱炘遥 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
七、六安市
储 筱 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
八、马鞍山市
钱庆雯 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
九、芜湖市
束建平 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
十、黄山市
余清晏 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6年7月29日
抄送:合肥市、亳州市、宿州市、阜阳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马鞍山市、芜湖市、黄山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