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皖司许可〔2026〕163号)
徐贝贝等15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
徐贝贝 安徽瀛格律师事务所
王 刚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张甫根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张 晗 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
刘 畅 北京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
柏华永 上海天尚(合肥)律师事务所
孙介楣 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
龙登文 安徽兴阜律师事务所
王逸帆 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
刘恩民 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
胡肖肖 北京盈科(阜阳)律师事务所
三、淮南市
华玉和 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
魏 艳 北京市信凯(淮南)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
蔡鹏勇 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
虞 梦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6年8月7日
抄送:合肥市、阜阳市、淮南市、芜湖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责任编辑: 周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