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关于注销於振林同志公司律师证书的函(皖司函〔2026〕21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
你单位提出注销律师工作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同意注销於振林同志已取得的公司律师证书。
安徽省司法厅
2026年8月26日
抄送:淮南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责任编辑: 周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