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基层人民法院、公安局:

现将《淮南市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协调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南市司法局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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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安徽省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方案》,结合淮南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以下简称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

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全市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需要,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可以成立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配合机制。

第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需要,以及本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需要,提出不低于本院法官数三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名额数意见在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先报中级人民法院审核,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名额数进行适当调整。中级人民法院审核确认后,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以及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数意见,大于本院员额法官数五倍的,中级人民法院严格审核。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调整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第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换届选任计划公函、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文件,及时通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确定随机抽选以及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

人民陪审员选任计划或名额数调整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选任计划调整公函、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调整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文件,及时通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相应调整换届选任工作。

第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公告,内容包括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组织单位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公告期为三十日。

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的,还应当在公告中明确申请和推荐期限。

第十一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第十二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县级公安机关将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码、学历、工作单位、户籍或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等刻制光盘,现场密封交付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形成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一级信息库。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交接人口信息数据、管理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等要遵守保密规定,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公民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是否具有选任资格、是否存在法律不允许或禁止任职情形等方面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公安机关主要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正在被刑事起诉或已被刑事拘留、逮捕等进行审查。基层法院主要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根据换届选任工作需要,必要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到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查,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或者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全面掌握候选人的政治素质、个人能力和群众评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但是农村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此类人员不得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入库人员数量少于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选任公告要求,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第十九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应当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二十一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公示拟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拟提请任命人员有异议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取消相应人员任职资格,所缺名额按规定程序补选并公示。

第二十二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拟提请任命人选公示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转交通过公示的拟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选任情况说明等有关材料。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在公示期满后一个月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应当提交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人选名单、选任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陪审员任命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通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十五个工作日内分别逐级报送至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

第二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七条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同时担任人民监督员。

第二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缺额数超过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十分之一的,或者因审判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增补人民陪审员。

增补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随机抽选,但应当对抽选出的候选人资格,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行适当必要审查。公示、任命与备案程序,依照本《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

信息库没有足够数量候选人,不能满足增补需要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启动新一轮人民陪审员选任。

第二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十条 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仪式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